揭開投保重疾險四大雷區
摘要: 近期,從警24年的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隊民警水樹華,在投保重疾險時,因曾患過乙肝卻未如實告知,發病時卻被保險公司拒賠。最終,雖然通過各種途徑水樹華獲得了賠
近期,從警24年的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隊民警水樹華,在投保重疾險時,因曾患過乙肝卻未如實告知,發病時卻被保險公司拒賠。最終,雖然通過各種途徑水樹華獲得了賠付,但這一事件在社會上和保險業內引起了廣泛討論。消費者在投保重疾險時,應該如何避開雷區,避免未來的理賠糾紛呢?
雷區1:不如實告知
依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由此可見,在投保時一定要將自身情況如實告知。從此事件來看,并不是患過乙肝就不可以投保,如果把自身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就可以在投保時增加附加條款,提出責任免除,表明之后除肝病之外的疾病都可獲賠;也可加費承保,增加保費,患有合同約定的疾病將獲得賠償;或者直接拒保。相反,如果不如實告知,保險法中也有規定,到時可能會得不到賠償,甚至保險費都無法得到退還。
雷區2:忽略免責條款
通常情況下,投保時面對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條款,投保人可能會忽視對條款的了解,其實,在投保時,認真閱讀免責款很有必要,讓自己做到心中有數。
例如市場上有一款“i保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就有這樣的責任免除。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等等。每一款重大疾病保險都有責任免除條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確診患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一定要弄清楚哪些是該賠的,更要了解,哪些情況發生是不賠的,千萬不可忽視免責條款的重要性。要注意,在免責條款之內的情況都是無法獲得賠付的。
雷區3:聽信一面之詞
相信許多人在購買保險時都是在眾多銷售人員的多次拜訪之下,而直接簽訂了保險合同,甚至還有讓投保人隱瞞疾病,稱兩年以后就一定賠付的銷售人員。所以,對于保險行業銷售來說,聽到“絕對”、“肯定”、“一定”這些字眼時,一定要找合同中的條款去驗證。
保險不是騙人的,因為條條框框都寫得十分清楚。但是也不排除銷售人員對保險不了解的投保人隱瞞條款。最后可能出現了問題,白紙黑字告訴你說無法賠付,也是會很麻煩的。所以,萬萬不可聽信銷售人員的一面之詞,看清合同才是關鍵。很多投保人聽了銷售人員的一番并不詳盡的解釋后,認為買了重大疾病險,所有大病都可以保。
事實上,保險業對“重大疾病”有明確的界定。在保監會發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根據成年人重疾險的特點,對重疾險產品中最常見的25種疾病的定義進行了統一和規范,明確要求保險行業使用統一的重疾定義。
雷區4:重疾險想買就能買
相關規定顯示,以下人群購買重大疾病保險將受到限制:已患重疾的人買不了;超年齡買不了;身體指標超標的要加費買;孕婦7個月以后至嬰兒出生1個月內不能買;全職太太有額度限制。
另外,癲癇、智力發育不全、精神科疾病、重度殘疾、慢性酒精中毒、嚴重肝病、嚴重糖尿病、腦血管病、大三陽、高血壓 II 級、中重度心臟病、接受器官移植、尿毒癥、腎切除三年以上、腦中風、罹患惡性腫瘤、吸毒性病艾滋病患者、家族病史有遺傳或有可能遺傳的疾病等;從事第五類職業及以上職業者、正在服刑者。這些是會被保險公司拒保的。以上人群隱瞞個人信息購買了保險后,在出現問題后也是無法得到賠付的。
從目前社會情況以及網友評論來看,目前許多人對保險的理解存在誤區,認為投保容易賠付難,投保時簡簡單單辦理了手續就簽好了合同,在出事以后想要得到賠償卻要走許多的手續,甚至產生理賠糾紛。其實,投保時如實告知、保持理智、看清免責,出現承保責任內的問題時,就能很簡單地得到賠償。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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