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經營企業“違法失信”行為公示制度
摘要: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及煤炭經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14〕第654號)、《煤炭經
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及煤炭經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14〕第654號)、《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第13號)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煤炭經營企業“違法失信”行為公示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省級監管與地方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條 本制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
第四條 煤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向社會公示: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后,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或備案內容不真實,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二)備案內容發生變化,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告知所在地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三)未按規定向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經營信息報告或報告內容不真實,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四)用于煤炭經營的儲煤場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五)在煤炭裝卸、儲存、加工和運輸過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周邊環境污染,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六)銷售或進口不符合《河南省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煤炭,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七)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八)不配合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第五條 “違法失信”行為公示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各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監督檢查、群眾舉報、其他部門移交,以及在受理企業備案或年度經營信息報告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立即收集并記錄涉嫌違法企業的基礎信息,并保存相關證據資料。
基礎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注冊號)、煤炭經營企業備案號、違法違規行為等。
(二)責令整改。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發現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將涉嫌違法企業基礎信息移交屬地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由屬地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涉嫌違法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確認違法行為后,依法向違法經營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討論審查。整改期滿,違法行為未改正的,由屬地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討論審查,將涉嫌違法企業擬列入“違法失信”名單。
(四)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煤炭經營企業,屬地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違法失信行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違法失信行為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五)審查決定。信息告知期滿,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可直接作出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的,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討論,作出是否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決定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要制作“違法失信行為公示決定書”,并于7日內將違法失信行為公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六)信息上報。屬地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將擬公示的“違法失信”企業信息,逐級行文上報省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備案。上報材料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注冊號)、煤炭經營企業備案號、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整改通知書》、復查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告知書》、企業陳述和申辯意見、部門審查決定意見、《違法失信行為公示決定書》等復印件。
(七)信息公示。對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企業的違法信息,市、縣(市、區)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應于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并同步將公示內容報送至上一級煤炭經營監管部門。省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信息匯總并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信用河南”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等予以公示。
第六條 公示期間,“違法失信”企業改正其違法行為,向屬地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煤炭經營監管部門核查后,確認企業按要求改正其違法行為,應組織審查作出移出“違法失信”信息的決定,并將核查情況和決定逐級上報省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從省、市、縣(市、區)網站予以移出。
公示期間,“違法失信”企業發生本制度第四條規定其他情形的應重新公示。
第七條 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直接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違法失信”企業滿3年仍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以及省、市、縣(市、區)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九條 各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違法失信”企業,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力度,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條 煤炭經營監管部門執法人員送達《違法失信行為告知書》、《違法失信行為公示決定書》,應當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如果采取上述幾種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報刊等媒體上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職責,切實做好信息收集、告知、上報和公示工作,并對公示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且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
河南省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
關于印發《河南省煤炭經營企業“違法失信”行為公示制度》的通知
豫煤運〔2017〕19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各煤炭經營企業:
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14〕第654號)、《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第13號)規定,省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制定了《河南省煤炭經營企業“違法失信”行為公示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關于轉發《河南省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煤炭經營企業“違法失信”行為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駐工信〔2017〕168號
各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煤炭經營企業:
現將《河南省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煤炭經營企業“違法失信”行為公示制度〉的通知》(豫煤運〔2017〕19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抓好貫徹落實。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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