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管理條例》解讀
摘要: 無線電頻譜是稀缺的戰略資源,隨著應用的廣泛深入,無線電頻譜資源日趨緊張,《條例》設立了哪些制度緩解資源緊張?答:無線電頻譜是一種寶貴的、稀缺的戰略資源,通過對頻
無線電頻譜是稀缺的戰略資源,隨著應用的廣泛深入,無線電頻譜資源日趨緊張,《條例》設立了哪些制度緩解資源緊張?
答:無線電頻譜是一種寶貴的、稀缺的戰略資源,通過對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創造了巨大的產業價值和社會效益。目前,無線電技術已廣泛應用于我國通信、廣播電視、交通、鐵路、航空、氣象、漁業、天文等各行各業。據統計,至2016年上半年,全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共有403.75萬個。然而,隨著各行業各領域對頻譜資源使用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特別是新一代移動通信、物聯網、三網融合等技術和應用的不斷推進,使得頻譜資源的供需矛盾日趨緊張。為此,《條例》強調頻譜資源的科學規劃,加強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閑置和浪費,促進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
一是明確制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應當考慮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科學技術發展以及頻譜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單位的意見。二是確立“行政+市場”的資源分配制度。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頻率資源的許可,繼續采用行政審批的方式予以重點保障;對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實施許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三是新增衛星無線電頻率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了衛星無線電頻率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國際電信聯盟規劃給我國使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分配;申請使用國際電信聯盟非規劃的衛星無線電頻率,應當通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提出申請;使用其他國家、地區的衛星無線電頻率開展業務的,應當遵守我國衛星無線電頻率管理的規定,并完成與我國申報的衛星無線電頻率的協調。四是規定頻率資源收回制度。針對實踐中一些頻率使用單位不能充分利用已獲頻率,造成資源閑置、浪費的情況,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對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要求的,撤銷其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
責任編輯:db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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