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管理條例》解讀
摘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與原《條例》有哪些不同之處?答:新《條例》為順應無線電事業發展的特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與原《條例》有哪些不同之處?
答:新《條例》為順應無線電事業發展的特點、新變化,設置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在頻譜資源開發利用方面。借鑒國外的做法,增加了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分配移動通信等商用頻率的制度;明確了頻率使用許可的條件和程序;縮小了許可范圍,業余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電臺等使用的頻率不再實行許可;適應航天事業發展和衛星業務廣泛應用的需要,增加了衛星無線電頻率管理制度,明確了衛星無線電的取得方式、申報協調程序、衛星工程的頻率可行性論證等要求;完善了頻率收回制度,對超過2年不使用或使用率未達到許可證的頻率可以收回。
二是在無線電臺(站)管理方面。進一步下放了審批權,除衛星測控(導航)站等5類電臺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外,其他無線電臺(站)均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并完善了許可條件和程序;縮小了許可范圍,與群眾關系密切、數量龐大的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微功率短距離電臺等不再實行許可;明確了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的制式電臺由有關部門審批。
三是在發射設備管理方面。明確了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條件、程序,取消了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核準、微功率短距離發射設備標準;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明確了研制、生產、維修發射設備的管理措施,避免產生有害干擾;通過總結打擊違法行為的工作經驗,新增規定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發射設備需進行備案;規定了質監、工商部門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生產、銷售發射設備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其發現的違法行為。
四是在電波秩序維護方面。明確了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程設施,可能造成有害干擾的,其選址定點由城鄉規劃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商確定;對“射電天文臺”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選址前進行電磁兼容分析論證;強調了對船舶、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專用頻率予以特別保護;對非法無線電發射活動,可暫扣設備、查封電臺或采取技術性阻斷措施。
五是在法律責任方面。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提高了違法成本。對于擅自使用頻率設置電臺的,罰款上限由目前的5000元提高到50萬元;對于擅自轉讓頻率、違法使用電臺的,規定了吊銷許可、沒收違法所得以及10萬元以下罰款;增加了關于向境外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維修發射設備改變核定的技術指標等行為的處罰措施。
責任編輯:zwj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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