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退保損失自擔
摘要: ■案例:近日,北京保監局接到消費者張某的投訴,稱其購買了某A保險公司繳費期限十年、保障終身的保險產品,且已連續繳費三年。后來張某的朋友向其推薦了另一家保險公司
■案例:近日,北京保監局接到消費者張某的投訴,稱其購買了某A保險公司繳費期限十年、保障終身的保險產品,且已連續繳費三年。后來張某的朋友向其推薦了另一家保險公司的一款收益更好、保障更高的產品。在朋友的熱心推薦下,張某到A保險公司柜臺辦理了原保單退保,損失了6萬余元。但在投保時發現,該產品并不保證收益,且需重新體檢、重新起算180天的觀察期,每年繳費金額也上漲了2000余元。
吃驚之余,張某感覺不合算,要求A保險公司恢復其原保單,但被拒絕。
■提醒:
當前,有些消費者在購買人身保險產品后,或因個人經濟原因、或認為不合算、或轉投其他保險產品或理財產品等多方面原因而產生退保的想法,最終導致個人遭受損失。
1.退保必然會導致經濟損失。過猶豫期退保時僅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退保越早,投保人得到的退保金越少,特別是在未繳滿兩年保險費的情況下,退保金更少。
2.再次投保繳費標準將提高。一般來說,投保同一種險種,被保險人的年齡越大,繳費標準越高,如果退保后重新投保,便會因年齡的增長而多繳保費。
3.保障責任隨著退保而喪失。退保后投保人原本享有的保險權益因此失去,面對隨時可能發生的風險,被保險人將無法及時獲得各項保障。
4.重新投保將受到一定限制。若因退保而重新考慮投保長期性人壽保險,其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身故、疾病致殘或自殺的保險責任免除期將重新計算。若投保人在責任免除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5.重新投保時可能會被拒保。某些人壽保險條款,以被保險人身體健康且不超過規定年齡為條件。退保后再投保,可能會因身體狀況的變化或超過規定的年齡而被拒保,從而失去獲得保險保障的權利。
北京商報記者 許晨輝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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