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出事故,意外誰買單?
摘要:原標題:旅游人身事故案例分析●案情簡介:A市游客李先生與老伴兩人通過某旅行社報名參加郵輪旅游,旅途中從甲板走向船艙過程中摔倒,導致右膝受傷。旅行社領隊立即將受傷游
●案情簡介:
A市游客李先生與老伴兩人通過某旅行社報名參加郵輪旅游,旅途中從甲板走向船艙過程中摔倒,導致右膝受傷。旅行社領隊立即將受傷游客送至郵輪醫務室救治,后在停靠地日本福岡緊急聯系救護車將游客送至醫院做進一步救治,由其妻子陪同。經醫生診斷,為右髕骨骨折,回國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治療終結后李先生向A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返還兩人旅游費3600元,并賠償就醫費、看護費、精神損失費、返程機票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5.3萬元。
●案情分析:
旅行社認為,李先生意外受傷是自身原因所致,與旅行社沒有任何關系。旅行社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立即送至就醫,上岸后聯系救護車將李先生送往醫院,并墊付救護車費,在李先生住院期間又派員前往探望,對游客盡到了道義上的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郵輪公司表示,游客與郵輪公司并不存在合同關系,傷者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現場存在不安全因素,傷者受傷完全是自身失足造成的,為證明自己的說法,郵輪公司向旅行社提供了事故現場的照片及錄像資料。經調查了解,郵輪公司提供的照片及錄像資料顯示,事發現場為郵輪內艙,環境整潔,李先生從郵輪甲板通過移動門返回船艙途中,步幅較大,左腿發生滑移,兩腿跨成一字型,右腿膝蓋撞擊船艙地面,隨后側倒無法站立。A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在調查研究后做出以下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內容規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而本案中,旅行社作為組團社在出團通知書中已經提示游客注意事項,領隊、船方在登船后又通過口頭、廣播等方式告知游客要注意安全,李先生摔傷后又立即采取措施救助。這些情況說明,旅行社盡到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以及事故后積極協助游客得到良好救治的義務。由此可見,李先生摔傷屬于意外事故,并非旅行社責任造成,旅行社不應對本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李先生提出的巨額賠償要求明顯不合理,基于以上原因,A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駁回了李先生的投訴。后李先生將該旅行社告至人民法院,法院最終也做出了旅行社不承擔相應責任的判決。
●案例啟示:
游客在參加旅游前一定要對自身的身體狀況有全面了解,建議60歲以上老年人做全面體檢,同時報名旅游應有親屬同行。在整個旅游活動中也應該時刻注意安全,走路不觀景,不要在設有危險警示標志的地方停留。這個深刻的教訓還提示游客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的重要性,建議游客在參團前選擇購買。同時也希望游客能夠文明旅游,合理維權,和諧旅游環境需要旅行社和游客的共同努力。
(通訊員 王偉)
(責編:范敏玲(實習生)、連品潔)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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