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進“三中心”建設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摘要:保險欺詐的危害(一)對社會的危害性:一是它使人們的道德觀念淪喪,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險欺詐的不當得利示范作用,使人們的善惡標準發生變異,從而污化社會風氣
保險欺詐的危害
(一)對社會的危害性:一是它使人們的道德觀念淪喪,不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險欺詐的不當得利示范作用,使人們的善惡標準發生變異,從而污化社會風氣。美國聯邦政府1994年將保險欺詐列為除毒品之外第二大社會公害。二是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削弱了保險功能作用。三是巨大的獲利機會,使人鋌而走險,誘發各種犯罪活動。部分保險受益人面對保單巨額獲利機會,施行種種騙術,甚至不惜殺人、縱火、自殘、毀車、沉船,制造保險責任事故,保險欺詐已成為某些惡性犯罪的誘因,影響社會安定。
(二)保險欺詐給保險公司造成的危害:一是減少保險公司的盈利收益。保險欺詐導致保險公司賠款支出的增加,必然導致營業利潤的減少。二是降低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三是影響保險費率的合理制定,既不利于市場競爭,也增加消費者的負擔。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率時,迫不得已要將欺詐風險作為一個變數適當將其考慮在內。如果某一保險公司對欺詐風險控制不力,過高地調高保險費率,將會影響其市場競爭能力。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138 (高守俊 輯)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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