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帶來哪些變化
摘要:7月1日起實施《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帶來哪些變化□周刊記者 萬華翼實施12年之后,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終于迎來第一次修改。4月14日,商務部發布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
7月1日起實施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帶來哪些變化
□周刊記者 萬華翼
實施12年之后,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終于迎來第一次修改。4月14日,商務部發布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而2005年開始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具有里程碑意義,將從根本上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汽車流通體系真正進入社會化發展階段,重新調整了廠家與經銷商的關系,強化現有市場的規范運行。同時,對消費者購車也將帶來一些新影響。
新《辦法》的幾大亮點
新的《辦法》在平衡經銷商和供應商的關系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亮點一:
在舊辦法中,是單一品牌授權模式,建立了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備案制度,對于授權期限沒有規定。
在新辦法中,供應商采取向經銷商授權方式銷售汽車的,授權期限(不含店鋪建設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權合同。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亮點二:
在舊辦法中,供應商安排銷售與售后服務。新辦法規定,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
亮點三:
在舊辦法中,供應商不得強行規定經銷數量,供應商不得進行品牌搭售。
在新辦法中,對于供應商的限制更具體,包括不得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的商品,不得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亮點四:
新辦法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在舊辦法中沒有相關表述。
新辦法增加了新能源車方面銷售的內容,也指出了國家對于汽車銷售扶持的方向。新能源車是未來我國汽車行業發展的主要方面。
對消費者購車的影響
對于消費者購車來說,將有以下影響:
一、更多的購車渠道
在《辦法》中,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未來以4S店為主的賣車模式將會被打破。以后,會出現一店出售多個品牌的汽車大賣場、汽車超市;未來,在像蘇寧這種實體店里,就可以輕松買車。
二、買車的店未必能修車
《辦法》明確要求供應商不得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
也就是說,未來你買車的很多店不再是4S店。可能賣車的店只賣車,維修、金融等各種服務需要在其他店完成。
三、消費者需要明確車輛責任歸屬
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權制度,《辦法》明確規定,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時,只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消費者需明確車輛的責任歸屬,以及遇到問題時向誰去追責。
四、經銷商不得隨意加價銷售
《辦法》中還明確提出,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五、售后服務內容、配件、價格更透明
《辦法》規定,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要如實標明配件信息,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明示收費標準、售后服務技術政策、“三包”信息等,甚至還需要明確告知消費者保養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流程等。對于售后服務的要求更加透明化。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駐馬店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