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 新房主無權攆人?
摘要: 租期未到 新房主無權攆人?律師:不能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周刊記者 胡江濤 侯岱君 案例1:買的房子里住著別人市民陳先生在市區為父母選購了一套二手房,當買賣雙方簽
租期未到 新房主無權攆人?
律師:不能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
□周刊記者 胡江濤 侯岱君
案例1:
買的房子里住著別人
市民陳先生在市區為父母選購了一套二手房,當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并辦理完過戶手續后,陳先生卻發現有人在房子里居住。
經詢問,陳先生得知,原房東在房屋過戶之前,把房子租賃給了他人,租期還有7個多月。
陳先生以自己購買了房屋,擁有所有權為由,要求租房人搬離。租房人認為,他交納了房屋租賃費用,有權居住,讓陳先生找原房東解決問題。陳先生隨即聯系原房東,但原房東不愿與陳先生見面。
無奈,陳先生聯系上律師。律師說,如果承租人和原房東簽訂了正規協議,簽協議日期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前,那么,陳先生無權趕走租房人。律師讓陳先生和原房東繼續交涉。
案例2:
交完款卻不能入住
趙女士向市民王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但在簽訂合同時,趙女士得知王先生已將房屋租給了他人。
王先生口頭承諾,承租人可以隨時搬走,趙女士無需擔心。
粗心的趙女士沒有咨詢相關人士,就向王先生支付了購房款,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之后,她一再催促王先生交房,可是王先生不予理會。
承租人表示,她與原房主簽了1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約不到期,她不會搬走。
目前,趙女士準備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并要求承租人盡快騰出房子。
分析:
不能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
上述兩個案例,都是當事人不懂“買賣不破租賃”這個專業術語造成的。
“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內,如果承租人的租期未滿,那么你無權要求承租人搬離。”河南筑夢律師事務所主任何銀富說,《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何銀富說,“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如果租賃合同無效或已經終止,則買方可以要求承租人遷出,并追究其占用房屋的責任。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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