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
摘要:原標題:銀監會: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 昨天,銀監會發布《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決定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
昨天,銀監會發布《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決定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處置一批重點風險點,消除一批風險隱患,在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的同時,進一步提升風險管理水平。
銀監會要求,各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分別于2017年7月20日和2018年1月20日前,向監管機構報告本機構上半年和全年相關工作進展。各銀監局應分別于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1月31日前,向銀監會報告上半年和全年轄內銀行業風險防控及督查工作情況。
銀行
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混淆銷售
文件要求,加強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只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確保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不得在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客戶之間或理財產品客戶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同時,銀行要規范銀行理財產品設計,在資金來源、運用、杠桿率、流動性、信息披露等方面嚴格遵守監管要求;嚴控嵌套投資,強化穿透管理,不得簡單將理財業務作為各類資管產品的資金募集通道;嚴格控制杠桿,防范資金在金融體系內自我循環,不得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嚴格區分公募與私募、批發與零售、自營與代客等不同產品類型,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和揭示風險,將投資者分層管理落到實處。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合作機構風險評估情況、代銷產品風險等級,合理確定代銷業務品種和限額;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對擬代銷產品應開展盡職調查,不得僅依據合作機構的產品審批資料作為產品審批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示代銷產品的代銷屬性,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房地產
嚴厲打擊“首付貸”等行為
銀監會要求,分類實施房地產信貸調控,因城施策,嚴厲打擊“首付貸”等行為,切實抑制熱點城市房地產泡沫。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全口徑房地產風險監測機制。將房地產企業貸款、個人按揭貸款、以房地產為抵押的貸款、房地產企業債券,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地產融資納入監測范圍,定期開展房地產壓力測試。加強房地產業務合規性管理,嚴禁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關注房地產融資占比高、貸款質量波動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房地產信托業務增量較大、占比較高的信托公司。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押品準入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房地產押品動態監測機制,及時發布內部預警信息,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P2P平臺
適時采取關、停、并、轉等措施
近兩年來蓬勃發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特別是P2P平臺頻頻曝出風險案件。文件要求,持續推進網絡借貸平臺(P2P)風險專項整治。嚴格執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備案登記、資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穩妥推進分類處置工作,督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加強整改,適時采取關、停、并、轉等措施。
同時,重點做好校園網貸的清理整頓工作。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將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納入營銷范圍,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不得進行虛假欺詐宣傳和銷售,不得通過各種方式變相發放高利貸。
此外,做好“現金貸”業務活動的清理整頓工作。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確保出借人資金來源合法,禁止欺詐、虛假宣傳。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有關規定,不得違法高利放貸及暴力催收。
監管機構
不得為違規交易所提供開戶
文件強調,要防范社會金融風險。各級監管機構應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范融資擔保和小貸公司行業。落實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要求,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專項排查,不得為違規交易所提供開戶、托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支付清算、投資咨詢等服務。
嚴處非法集資風險。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大對未經批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查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使用“銀行”名稱、違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嚴禁為非法集資提供任何金融服務,嚴禁內部員工違規參與各類集資活動,積極協助相關部門加強賬戶、信息監測,及時發現和報告異常交易,勸阻客戶受騙參與非法集資。 (記者 程婕)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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