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進“三中心”建設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摘要:大力推進“三中心”建設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二十天內調解完畢避免久調不決為貫徹落實《
大力推進“三中心”建設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二十天內調解完畢避免久調不決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精神,充分發揮該機制的功能與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立案后委托調解流程包括委托調解、組織調解,調解組織一般應當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調解后20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意見》對調解時限進行了規定,避免了以拖促調、久調不決。”
記者:請談談《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近年來,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糾紛數量增長迅速。自2008年開始,一些地區的人民法院與當地的保險行業組織就處理保險糾紛的訴訟調解機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并取得一定成效。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保險成為每個人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妥善化解保險糾紛,既是法律問題,也是民生問題。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堅持高效便民的原則,為保險消費者提供了靈活便捷、費用低廉的糾紛解決方式,暢通了消費者訴求表達渠道,滿足了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是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記者:《意見》主要從哪些方面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進行規范?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意見》吸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引導開展地區法院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整合資源,優化配置;明確保險監管機構可以結合轄區實際,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或者通過建立第三方保險糾紛調解組織的方式,推動調解組織的規范化、標準化;規定由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調解組織的建設工作,制定調解組織管理制度,建立調解組織的評價機制;積極推動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模式,推進糾紛的快速處理,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
《意見》明確了立案前委派調解和立案后委托調解的具體操作流程,將立案前委派調解對接流程分解為訴前引導、委派調解、組織調解、司法確認4個環節,將立案后委托調解對接流程分解為委托調解、組織調解兩個環節,并詳細規定了各環節的操作要求,為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提供了程序保障。 (高守俊 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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