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殺人案”被告上訴獲受理
摘要: “辱母殺人案”被告上訴獲受理最高檢派員赴山東 調查警察是否失職瀆職針對于歡行為是否屬正當防衛將依法審查認定 于歡及其母親曾在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辦公樓
“辱母殺人案”被告上訴獲受理
最高檢派員赴山東 調查警察是否失職瀆職
針對于歡行為是否屬正當防衛將依法審查認定
于歡及其母親曾在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辦公樓被催款團伙控制、侮辱,并釀成血案。
2014年至2015年,山東省聊城市女企業家蘇銀霞向地產公司老板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元和價值70萬元的房產后,仍無法還清債務。
匆匆趕來的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于歡情急之中用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其中一人失血過多休克死亡。死者杜志浩為涉黑組織成員,被指曾經在2015年撞死14歲女學生后逃逸。
目前,于歡已提出上訴。他的上訴代理人主張,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發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于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于防衛過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告稱,一審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
案件回放
討債人催要欠款
脫褲子侮辱于歡母親
于歡案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位于冠縣工業園區)負責人蘇銀霞向趙榮榮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2016 年4月14日16時許,趙榮榮以欠款未還清為由糾集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等10余人先后到該公司催要欠款。同日約21時50分,杜志浩等人來到蘇銀霞和其子于歡所在的辦公樓一樓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對二人有侮辱言行。
22時10分許,冠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達接待室,于歡欲離開接待室被阻止,與杜志浩、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等人發生沖突。 于歡持尖刀將杜志浩、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捅傷。出警民警聞訊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歡交出尖刀,將其控制。杜志浩、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被送往醫院搶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時許死亡,嚴建軍、郭彥剛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程學賀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記者注意到,被告人于歡的供述詞里,有被害人杜志浩侮辱其母親蘇銀霞的言行:“當晚9時許,他們強行把我們帶到公司一樓接待室。他們嚷嚷著讓我媽還錢,罵我媽媽,啥難聽罵啥。 后來,進來一個下巴留著小胡子的人(即杜志浩),這個人進來嚇唬我媽媽跟我,然后脫掉褲子,露著下體。此人繼續讓我媽媽還錢,并且辱罵我媽媽和我,還把我的鞋脫下來,扇了我一巴掌。這時,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民警說別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況了。”
于歡還供述稱,后來有一個人扣住他的脖子把他往接待室帶, 那伙人就開始打他。他從桌子上拿起刀子,沖圍著他的人的身上攮。一共攮了幾個人,他已記不清楚了。
法院判定
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對于上述情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被告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其中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成立。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后果嚴重,應當承擔與其犯罪危害后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鑒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被告人于歡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
該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于歡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死亡賠償金29098.5元,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 1500元,共計30598.5元;賠償嚴建軍醫療費等共計53443.47元;賠償程學賀誤工、護理費等共計223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院已受理當事人上訴
昨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于歡故意傷害案發布情況通報,通報如下:
于歡故意傷害一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現合議庭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將于近日通知上訴人于歡的辯護律師及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師閱卷,聽取意見。我們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審理。
最新進展
最高檢介入
調查“刺死辱母”案
昨天上午,針對媒體報道的山東省聊城市于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引起的廣泛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并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
對于歡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
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賣楊樹賣廢鐵湊錢
希望多賠償獲減刑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我侄子于歡無期徒刑,他母親,也就是我嫂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款罪被抓了。整個家庭就這樣散了。于歡說過家里沒錢無法再打官司了,他打算不上訴了。作為姑母,我看著心痛,不能坐視不管。哪怕砸鍋賣鐵我也要請律師幫他打官司。”25日晚,于歡的姑姑于秀榮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說 。
于秀榮稱,自己將家里兩棵白楊樹砍伐后,賣了8000元錢,又將工廠車間里的廢鐵變賣了3萬元錢,還將家里的玉米賣了,又從于歡姥姥那里籌了一些錢。總共湊了10萬元錢,她打算二審開庭時,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看看能否為侄子獲得減刑的機會。
記者還了解到,一審判決后,于秀榮找到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尋求法律援助。“他們家現在很窮,也拿不出錢,加上案件有一定問題,我就免費給他們代理。”殷清利說。
殷律師稱一審律師不讓復印材料。上訴狀里有正當防衛的辯護,為了穩妥起見,就以簡單正當防衛,加上退一步的防衛過當來寫訴狀。“一審中,于歡自首沒有認定,對方涉黑的問題沒有認定,警方有涉嫌不作為的成分。此外,案件中死亡的那個人,屬于自行治療,去了很遠的醫院,沒有去附近的醫院。去醫院又跟人發生沖突,耽誤了10分鐘左右的時間。綜合各方原因,失血過多死亡不能全算在于歡的頭上。”殷律師說。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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