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協公布2016年度房地產類投訴熱點問題
摘要:市消協公布2016年度房地產類投訴熱點:交房一再延期 房屋滲水漏水□周刊記者 胡江濤 侯岱君 通訊員 安康 3·15即將到來,每年這個時候,消費者維權問題都會成
市消協公布2016年度房地產類投訴熱點:
交房一再延期 房屋滲水漏水
□周刊記者 胡江濤 侯岱君 通訊員 安康
3·15即將到來,每年這個時候,消費者維權問題都會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
已經過去的2016年,房地產類投訴的熱點有哪些?近日,記者采訪了駐馬店市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吳彥華,整理出去年我市消協部門接受的投訴熱點。針對這些投訴熱點,河南筑夢律師事務所主任何銀富為讀者支招。
投訴熱點一:
房子交易問題
和房子有關的投訴熱點主要集中在延期交房和房產證難辦理兩個方面。
2007年11月,不少市民團購了位于市文明大道與緯二路交叉口富華花園的房子,并繳納了首付款。2012年,業主們又繳納了一筆房款,包括契稅、維修基金等。購房合同顯示交房日期為2013年12月1日。但2013年12月,富華花園售樓部關閉,業主們至今沒有住上新房。
在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中,針對網友的疑問,官方回復如下:該小區在建設過程中存在擅自改變規劃、少批多建的情況,在2013年底被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列為“雙違”項目,給出了“整改合格、處罰后補辦相關手續并補繳相關稅費”的處理意見。目前該小區的相關手續正在補辦中,待手續完善后可申請竣工驗收,驗收備案合格后可向業主交房。
老街街道天中社區碧水芳庭小區,業主已入住多年,開發商卻一直沒有為他們辦理房產證。該小區居民曾多次找開發商,商量辦理房產證事宜,開發商每次都說馬上就辦理,但一直拖到現在也沒有辦。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后,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多次和有關部門向房地產開發商反映情況。
可喜的是,昨天,當記者和碧水芳庭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張漢崗取得聯系時,張漢崗說,碧水芳庭的開發商比較配合,相關證件正在加緊辦理中。
律師支招:
房地產開發商延遲交房和房產證難辦理等問題,大多是因為開發商的相關手續不全。很多情況下,出現問題后業主維權的難度比較大。建議市民購買房子時不要貪圖便宜,要盡量購買實力強、手續齊全樓盤的房子。
投訴熱點二:房屋質量問題
“我們還沒有和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交房手續,就發現外墻墻面有裂口。”一名業主告訴記者,除了房屋開裂外,購房者遇到的最多問題就是房屋滲水、漏水。
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影響的不僅是業主,還會殃及鄰居。房屋質量考驗的往往是購房者的耐心。對于一些門窗閉合不嚴等小問題,很多人選擇忍耐,而對于房屋滲水、墻面開裂等嚴重影響生活的問題,他們卻無法忽視。
律師支招:
如果是一些小的質量問題,業主可以直接向物業公司或者房地產開發商報修進行處理。物業公司或者房地產開發商會安排專門的施工人員進行維修。
而一些比較大的質量問題,會導致業主無法入住。如果雙方尚未辦理交房手續,那么業主可以依法拒絕和房地產開發商辦理交房手續。在房地產開發商解決所有的質量問題之后,業主再辦理入住手續。如果業主已經辦理入住手續,在入住之后才發現問題,就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維修期間的損失,維護自己的權益。
何銀富提醒消費者,后期出現質量問題時,應該根據合同確定雙方的責任。業主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之又慎,仔細研究契約確定的雙方違約責任是否對等,不要輕易簽字。
投訴熱點三:
停車位歸屬問題
隨著城鎮居民收入的不斷增加,汽車不再是奢侈品,隨之而來的便是停車位需求量的增大,這讓越來越多的購房者在買房時不得不考慮小區的停車條件。小區的停車位供不應求,停車位的產權和使用糾紛不斷出現。
業主吳先生提出質疑:“我們花幾十萬元錢買套房子,其中包括小區的公攤面積,即小區內的地面停車位應屬于公共區域,歸業主集體所用。物業公司有權收取停車費嗎?”
律師支招:
房地產開發商變相出售小區車位的事件很常見,根源在于對于車位、車庫的立法方面存在缺陷。
小區停車位分為地上停車位和地下停車位。地下停車位又分為規劃內的停車位和人防停車位。如果物業公司盡到了保管責任,可以對人防停車位收取停車費。規劃范圍內的地上停車位屬于房地產開發商所有,房地產開發商有權處置。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協商確定。
何銀富指出《物權法》存在的缺陷:房地產開發商對小區車位、車庫擁有約定的權屬。《物權法》第9條規定必須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房屋登記辦法》沒有關于車位、車庫的登記規定。此外,《物權法》一方面規定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但沒有規定如何滿足以及滿足什么范圍內業主的需要。法律政策的空白導致房地產開發商出售、業主購買、政府監管均處于依據模糊的狀態。
投訴熱點四:中介投資房源問題
市民王女士于去年底以28萬元的價格,在市區一家房產中介登記了房源。不久,該房產中介將王女士的房子處理了。
近日,王女士突然發現,她的朋友現在居住的就是自己通過房產中介賣的房子。而賣給王女士朋友房子的,就是那家中介。她的朋友是花32萬元買的這套房子。
王女士認為自己的房子賣得便宜了,買走她房子的就是房產中介。
律師支招:
如果真如王女士所說,購買她房子的是房產中介公司,而28萬元的成交價格和當時的市場行情差別很大的話,房產中介公司有一定的過錯,但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業界稱房產中介的這種做法為投資房源。但凡投資,都有風險。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房產中介花28萬元購買房子用于投資,再次銷售給消費者,如果短期內不能成交,價格也比28萬元高不了多少,那么房產中介的投資是失敗的。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駐馬店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