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信奉邪教不悔改 丈夫起訴離婚獲支持
摘要:□ 胡旭渝近日,確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信奉邪教影響幸福生活離婚案。原告渠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5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生活還算幸福。但萬萬沒
□ 胡旭渝
近日,確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信奉邪教影響幸福生活離婚案。
原告渠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5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生活還算幸福。但萬萬沒想到的是,自從2006年被告開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后,整天早出晚歸,兒子、家里一切都不管,只有原告一人操持家務。原告多次勸說被告,可被告就是不聽。被告在2012年因宣傳邪教被拘留過,但仍不悔改,更嚴重的是被告在2013年外出以后,至今再未進家,與孩子、被告的父母也不聯系。2014年,原告在確山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未獲得法院支持。被告至今不與家人聯系,對家庭未盡一點責任,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原告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渠某與被告張某于1995年12月4日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子。原告渠某于2014年3月11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請求。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應互相忠實、互相扶助,共同承擔家庭義務。被告張某離家外出一直未與原告及家人聯系,原、被告分居時間已超過兩年;原告曾起訴與被告離婚,第一次請求被駁回,但雙方感情和婚姻關系并未因婚姻存續有所改善,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告渠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本案中被告因信奉邪教,對家庭棄之不顧,漠視夫妻間扶助義務,最終導致其婚姻家庭的解體。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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