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信奉邪教 丈夫兩次起訴離婚
摘要:只因信奉邪教 丈夫兩次起訴離婚 駐馬店網(wǎng)訊(通訊員 李慧杰)男女結婚后,應當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安慰,夫妻應當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共同承擔家庭生活的責任
只因信奉邪教 丈夫兩次起訴離婚
駐馬店網(wǎng)訊(通訊員 李慧杰)男女結婚后,應當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安慰,夫妻應當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共同承擔家庭生活的責任。婚姻的長久需要雙方共同去經(jīng)營、去維持。近日,確山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渠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渠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1995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生活還算幸福。但萬萬沒想到的是,自從2006年被告開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后,整天早出晚歸,兒子、家里一切都不管了,只有原告一人操持。原告多次勸說被告,可被告就是不聽,被告在2012年因宣傳邪教被拘留過,但仍不悔改,更嚴重的是被告在2013年外出以后,至今再未進家,與孩子,被告的父母都不聯(lián)系。2014年,原告在確山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離成。被告一直到現(xiàn)在也不和家人聯(lián)系,對家庭未盡一點責任,婚姻已經(jīng)名存實亡。故再次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
被告張某對此未提供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渠某與被告張某于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扶助,共同承擔家庭義務。被告張某離家外出一直未與原告及家人聯(lián)系,原被告分居時間已超過二年;原告曾起訴與被告離婚,雖然請求被駁回,但雙方關系并未因此有所改善,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準予原告渠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jīng)濟上互相供養(yǎng),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本案中被告因信奉邪教,對家庭棄之不顧,漠視此種扶養(yǎng)義務,最終導致了自己婚姻家庭的失敗。夫妻間的扶養(yǎng)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責任而產(chǎn)生的法律行為,這種扶養(yǎng)關系,是保持婚姻家庭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進夫妻間的情感,也有利于夫妻間的正常生活,促進社會的穩(wěn)定。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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