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進“三中心”建設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摘要:涉保險糾紛調解流程:2017年,驛城區人民法院、市保險行業協會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文件要求,將涉保案件訴前調解中心升級為涉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中心。在驛城區人民法院對
涉保險糾紛調解流程:
2017年,驛城區人民法院、市保險行業協會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文件要求,將涉保案件訴前調解中心升級為涉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中心。在驛城區人民法院對面的萬博林地海灣新租賃130平方米辦公場所,對辦公硬件和軟件進行了全面更新,目前涉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中心升級完畢,已可以開始受理各類涉保險糾紛調解工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和其他相關要求,涉保險糾紛調解基本流程:在收到涉保糾紛起訴狀之后、登記立案之前,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同意進行訴前調解的,應填寫《立案前(訴前)調解申請書》等并簽字確認,或者由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出具《立案前(訴前)調解建議書》、《立案前(訴前)調解確認書》等文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向保險糾紛調解組織發送立案前委派調解函及相關材料。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保險糾紛調解組織在接收到法院轉交的材料后,由專職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調解組織自接受案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不包含傷殘鑒定、損失評估等時間)。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組織應制作調解協議書,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調解不成的,調解組織應及時函復人民法院,其中當事人申請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以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高守俊 輯)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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