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監管新規 收購上市公司須用自有資金
摘要:保監會出臺險企監管新規險企收購上市公司須用自有資金 對于“寶萬之爭”中,有人質疑寶能利用股權質押貸款、二級市場股票抵押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再收購萬科
保監會出臺險企監管新規
險企收購上市公司須用自有資金
對于“寶萬之爭”中,有人質疑寶能利用股權質押貸款、二級市場股票抵押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再收購萬科股票,這種操作是否合規,昨天,保監會發出《通知》,明確了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保險機構不得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且不得以投資的股票資產抵押融資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資。
昨日,保監會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
單一股票投資占總資產比例下調至5%
《通知》明確,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賬面余額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
之前的規定是2015年7月8日作出的,當時保監會發布《關于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大了藍籌股投資的比例上限,增加險資投資的靈活度。具體規定為:“投資單一藍籌股票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由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比例達到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后權益類資產余額不高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40%。”
此前,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曾表示:“把‘救市’時放寬的投資比例再收回來。這個比例,穩健型公司用不了,反倒讓激進型公司鉆了空子。”
險企收購上市公司必須用自有資金
對于“寶萬之爭”中,有人質疑寶能利用股權質押貸款、二級市場股票抵押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再收購萬科股票,這種操作是否合規,此次保監會發出的《通知》明確了保險機構收購上市公司,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保險機構不得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且不得以投資的股票資產抵押融資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資。
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經備案后繼續投資該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資部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時,保監會可以采取暫停保險機構資金最終流向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等監管措施。
此外,《通知》還要求保險機構在獲得重大股票投資備案意見或上市公司收購核準文件前,不得繼續增持該上市公司股票。
分層監管:收購上市公司需報批
保監會新規對險資投資股票進行分層監管,主要分為三個層面:對于一般股票投資,即持有上市公司股權20%以下,保險公司無需獲批,便可直接進行投資,而且對險企投資的行業不作限制。對于重大股票投資,即持有上市公司股權超過20%,保險公司達到此標準的,應向監管部門事后備案。對于保險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新規要求險企一旦擁有控制權,則算形成收購,此收購行為需要向保監會報批,而且這種收購是有行業禁區的,險企所投要和主業相關,不得對高污染、高能耗等公司進行收購。
新規對保險公司影響如何?
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主任任春生表示,新規對資本市場影響不大。首先,當前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余額達到1.2萬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總額的比例不到10%,距監管上限尚有較大空間,而超過比例的就幾家險企,總量不超過1%。其次,對于一些超過新規比例的險企,將給其2至3年調整期,減少對資本市場的影響。“新規對絕大多數保險公司沒有影響,主要是限制個別行為。”
此次,新規回調了單一股票投資占總資產比例上限。對于已經超過5%比例的保險公司來說,保監會在政策上給予足夠的寬限期。保險公司可在2年或更長時間,將相關資產比例調整至監管比例之內。隨著保險公司自身資產規模的增長,其投資比例呈現自然下降,不會對資本市場形成資金壓力。
保監會強調,隨著保險業資產規模不斷增長,相關監管政策導向作用的進一步發揮,保險資金對資本市場“穩定器”和“壓艙石”的重要作用將進一步顯現。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體系建設,在“償二代”規則基礎上,綜合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情況和管理狀況,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提高行業穩健運行能力。(藺麗爽)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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