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見面為哪般 婚約不成彩禮還
摘要:相親見面為哪般 婚約不成彩禮還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慧杰 崔慧慧)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
相親見面為哪般 婚約不成彩禮還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慧杰 崔慧慧)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然而當婚約不成,當時所給予的彩禮又是否應當返還?近日,確山人民法院原告董某與被告薛某婚約財產一案,經合議庭公開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經媒人葉某介紹與被告薛某于
被告薛某辯稱,其已退還30000元,不愿意再退還
經審理查明,原告經媒人葉某介紹與被告薛某于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事實由原、被告陳述、庭審筆錄為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時應當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薛某分兩次收取原告彩禮66000元,應當予以退還。根據農村習俗,原告先提出解除關系,可以不予全部退還,并結合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判決被告薛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董某彩禮25000元。
在確立婚姻關系的過程中,男女雙方都可以遵照法律在彩禮方面規定的行為模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關系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也應對對方的利益予以尊重。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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