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傳播網絡謠言要負法律責任
摘要:編造傳播網絡謠言要負法律責任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張潤東)去年以來,駐馬店市公安局重拳打擊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違法、犯罪行為,取得了顯著戰果,維護了網絡秩序。駐馬店警
編造傳播網絡謠言要負法律責任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張潤東)去年以來,駐馬店市公安局重拳打擊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違法、犯罪行為,取得了顯著戰果,維護了網絡秩序。駐馬店警方提醒大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空間是公共空間,網絡社會是法治社會。
經上級公安部門查證,網民“愛無錯
調查結果是:
劉某偉以達到為其弟多要醫療費的目的,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確山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對其行政拘留9日。
署名“雷文頓蝙蝠”的網民肖某峰,上蔡縣和店鄉人,于
經查,死者曹某某,男,漢族,63歲,上蔡縣和店鄉人。
經調查,發帖人名叫肖某峰,男,漢族,上蔡縣和店鄉人,據肖某峰稱,
經核查,陳某芝的大兒子李某建因故意傷害被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刑一年半,為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從而達到判其兒子無罪的目的,陳某芝及其丈夫李某武先后于
現查明,
駐馬店警方提醒大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為依法、準確打擊網絡犯罪,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正常秩序,我國法律法規作出了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絡空間是公共空間,網絡社會是法治社會。編造傳播網絡謠言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特別是編造傳播恐怖襲擊謠言,制造混亂和恐慌,危害極大。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絕不手軟。希望廣大網民引以為戒,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同時,希望所有互聯網企業主動履行責任,切實加強管理,不給網絡謠言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間,共同維護健康和諧的網絡秩序。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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