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為游客退貨墊款須細化
摘要: 國務院法制辦11月28日公布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員在旅游過程中強迫、誘導游客購物,游客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
國務院法制辦11月28日公布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員在旅游過程中強迫、誘導游客購物,游客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這是對旅行社及導游等工作人員從游客購物中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做法的進一步約束,有利于維護游客的正當權益。
旅行社為游客退貨墊款,看起來是對旅行社相關行為的約束,實際上是對旅行社與游客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明確。
一方面,游客在旅游前,應與旅行社簽訂好合同,合同中應有關于被強迫、誘導購物,旅行社須先墊付退貨款的約定。游客應防止旅行社在合同中提出有條件免責或不認可先行墊付退貨款的條款。旅游合同中有了明確約定,游客在主張上述權利時,不至于有過多的麻煩與扯皮現象。
另一方面,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若在旅游過程中被旅行社或工作人員強迫、誘導購物,游客維權要有充分證據。但不得不承認,游客在旅游中瘋狂購物、任性購物的也不少見。如果有游客為旅游中的購物后悔,卻利用旅行社為游客退貨先墊款的規定,讓旅行社承擔過失過錯責任,就有失公平。因此,對游客權利的尊重,必然是有條件的而非無條件的。游客維護自己的權利,理應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所以,游客被強迫、誘導購物后退貨,讓旅行社先墊付貨款,旅行社和游客都應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如果在旅游合同中對此予以明確,或有更為細化可行的規定,旅行社為游客退貨墊款就不會有爭議了。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20日 20 版)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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