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農村改革 保障農民權益
摘要: 早在2001年中央18號文件中,就提出過“承包地使用權流轉”的概念;2013年底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則明確提出: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兩權分置并行。在此基礎上,2014年初,中央1號文件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同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
早在2001年中央18號文件中,就提出過“承包地使用權流轉”的概念;2013年底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則明確提出: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兩權分置并行。在此基礎上,2014年初,中央1號文件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同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則明確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就正式提出:中國將繼續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這宣告一場新的土地革命以及城鎮化全面拉開帷幕。
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的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土地承包權主體和經營權主體發生事實分離,這個重大變化對土地制度設計提出了新要求。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是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大創新,有利于保障和實現農民權益、激發農村發展活力。“三權分置”的前提是“落實所有權”,“三權分置”的基礎是“穩定承包權”,通過開展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真正讓農民吃上“定心丸”。“三權分置”的核心是“放活經營權”,要鼓勵探索創新,尊重農民選擇,發展土地流轉、土地托管、土地入股等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的重大制度創新,管長遠、管根本、管全局。推進這項改革,有利于形成創新發展的農村產權制度,有利于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有利于增進農民財產權益,讓廣大農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按照中央要求,當務之急是要把家底摸清,把制度框架建立起來。要抓緊出臺改革文件并搞好試點,積極探索股份量化到集體成員并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動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實現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常理整理)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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