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非因工受傷應給予工傷待遇嗎?
摘要:編輯同志: 四個月前,我本人利用剛剛上班需要對生產設備進行調試的間歇,偷偷跑去公司附近小賣部購買香煙。結果返回途中遭遇車禍,不僅花去3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
編輯同志:
四個月前,我本人利用剛剛上班需要對生產設備進行調試的間歇,偷偷跑去公司附近小賣部購買香煙。結果返回途中遭遇車禍,不僅花去3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九級傷殘。公司曾以我本人受傷非因工作原因,也不是發生在工作場所,不構成工傷為由拒絕工傷賠償。請問:公司這樣做對嗎?
西平縣讀者: 萬書院
萬書院讀者:
你好!如果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則必須無條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公司就其主張具有法定的舉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承擔責任,即:“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律師:劉建鋒)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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