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設臺的處罰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件》第四十三條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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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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