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置業余無線電臺
摘要:《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涂改、仿制、偽造業余無線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涂改、仿制、偽造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或者倒賣、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的;(二)盜用、出租、出借、轉讓、私自編制或者違法使用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三)違法使用業余無線電臺造成嚴重后果的;(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的;(五)不再具備設置或者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條件而繼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無線電管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七)超出核定范圍使用頻率或者有其他違反頻率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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