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變道發生糾紛 過失傷人被判刑
摘要:􀴁 晉 海 李 娟隨著汽車數量逐年遞增,堵車現象時有發生,長時間等候讓一些司機的情緒有所失控。駕車過程中出現隨意變道等行為,開“斗氣車”的現象越來
晉 海 李 娟
隨著汽車數量逐年遞增,堵車現象時有發生,長時間等候讓一些司機的情緒有所失控。駕車過程中出現隨意變道等行為,開“斗氣車”的現象越來越多,駕駛人也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了路怒族,嚴重破壞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輛大巴車和一輛半掛貨車因行車發生糾紛,兩司機撕扯在一起,致使其中一人重傷的案件,最終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5年11月1日11時許,家住泌陽縣的李某駕駛豫Q92995號宇通牌大巴車行駛至107國道遂平縣城馬莊紅綠燈北側時,與趙某駕駛的豫EE6186號半掛貨車因行車發生糾紛,李某駕車攆上趙某,并將車與趙某駕駛的車并排停下,李某及所駕車乘務員劉某與趙某發生口角,趙某從其車上下來到李某所駕駛的車門處與劉某爭吵、撕扯,在爭吵過程中,李某啟動車輛,趙某隨即上到李某駕駛的大巴車上,站在大巴車上的車門腳踏板處與劉某撕扯,李某明知有危險而繼續駕車前行,致使趙某從大巴車上摔下,造成頭部受傷。經鑒定,趙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過失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泌陽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關于李某的調查評估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之前無犯罪記錄,一貫表現良好,回歸社會后不致于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其居住地村委會已做好社區矯正的準備工作,李某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悔罪表現及上述調查意見,依法可對李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建議對李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遂根據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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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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