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實施辦法
摘要: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6年駐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各縣、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人民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2016年駐馬店市高污染燃料
禁燃區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2016年駐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駐馬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實施辦法
為落實省、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動能源結構調整,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堅戰實施方案(2016-2017)》中關于全面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統一監管的工作機制,加快能源結構調整,控制和減少城市建成區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確保實現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
二、禁燃區范圍
2016年,駐馬店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為:東至中原大道、南至汝河大道(部分為天中山大道、練江河北支流)、西至銅山大道(部分為薄山路)、北至洪河大道(部分為開源大道)。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控制面積78平方公里,占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建成區總面積78平方公里的100%,實現市區建成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全覆蓋。
三、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窩型煤(基準熱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煤油(基準熱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氣(基準熱值4000千卡/千克)。
四、禁燃區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一)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使用、轉運、存放高污染燃料。2016年10月底前,依法取締禁燃區域內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銷售點。
(二)自本辦法下發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新建、擴建、改建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
(三)禁燃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將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以及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清潔能源或者清潔燃料。
五、工作職責
(一)環保局
1.負責組織力量對禁燃區內所有污染源進行排查摸底和造冊登記,并提出分類處置意見。
2.督促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改造和治理;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改用清潔能源之前,對污染物不達標排放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規,嚴肅查處,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務的,予以拆除。
3.停止審批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建設項目。對未經審批,在禁燃區內擅自建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依法予以拆除。
(二)規劃局
對在禁燃區內建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規劃手續。
(三)住建局
對在禁燃區內建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開工許可手續。
(四)發改委
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在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負責推動駐馬店市供熱規劃組織實施,提高城區集中供熱能力和供熱管網覆蓋范圍。
(五)質量技術監督局
對在高污染燃料禁燒區內擅自建設和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辦理年檢和相關手續。
(六)電業局
對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環保部門下達停止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停止其生產供電。
(七)工商行政管理局
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企業、飲食服務業等單位,不予辦理工商執照和年度審驗。
(八)公安局
協助各職能部門開展禁燃區實施工作,對妨害公務、暴力阻撓等行為,依法采取治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保禁燃工作有序進行。
(九)驛城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工作,督促轄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潔燃料工作。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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