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章程內容強勢 儲戶抱怨“權責不對等”
摘要:原標題:銀行卡章程內容強勢 儲戶抱怨“權責不對等” ■本報記者 張 歆 如果說,房貸合同的“霸王條款”,購房人可以通過全款買房來“主動
■本報記者 張 歆
如果說,房貸合同的“霸王條款”,購房人可以通過全款買房來“主動避免”,那么目前還不能被徹底替代的銀行卡服務則是絕大多數儲戶難以規避的。
“我原本對于申請借記卡或信用卡時簽署的格式合同沒有太重視,近日查詢了一下各種銀行卡的章程才發現,持卡人義務還挺多的,但是權利方面銀行大多是一筆帶過,感覺權責不對等”,儲戶張先生向《證券日報》記者吐槽。
雖然“先消滅現金再消滅銀行卡”是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美麗愿景,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銀行卡對于普通人來說,還是不可或缺的。
央行今年9月份公布的《2016年第二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截至第二季度末,全國銀行卡在用發卡數量58.28億張,同比增長15.83%,環比增長3.02%。其中,借記卡在用發卡數量53.55億張,同比增長16.45%,環比增長2.83%;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4.73億張,同比增長9.26%,環比增長5.17%。全國人均持有銀行卡4.25張,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0.31張。第二季度,全國共發生銀行卡交易3255.77億筆,金額176.49萬億元。銀行卡人均消費金額達9978.08元,同比下降3.27%;銀行卡卡均消費金額為2347.08元,同比下降16.29%;銀行卡筆均消費金額1542.32元,同比下降24.12%。
客觀地說,從銷售手法來看,商業銀行為了取悅各類銀行卡新客戶或增強老客戶黏性,經常放低身段進行促銷,甚至準備了免費、開卡禮和首刷禮爭奪客戶,但是,在用戶往往忽視的法律領域,銀行可謂錙銖必較,表述嚴謹的格式合同一方面注意為自己免責,另一方面則對客戶有些苛責。
本報記者近日翻閱了多家商業銀行的借記卡和信用卡相關協議并發現,銀行在合同約定中也比較強勢。
在某國有大行官網,《證券日報》記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在關于“本行權利和義務”以及“持卡人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內容中,共20次出現單方面的“有權”,其中僅有4次的權利屬于持卡人,其余均是銀行的單方面特權。本報記者梳理發現,銀行單方面的特權主要圍繞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調整收費項目及其收取標準、催收方式、凍結乃至終止賬戶、錯賬調整等多個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權利則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務、核對賬務信息和拒絕上調額度三個方面。
事實上,銀行對于信用卡持卡人的約束不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個文件,還包括《信用卡領用協議》、《還款承諾書》等多個文件。
在上述格式合同約定的諸多的特權中,最令人反感的是強制要求“申請人同意發卡機構出于為申請人提供綜合化服務的目的視情況向銀行集團成員(包括境內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發卡機構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聯名卡合作方、相關資信機構以及銀行認為必要的業務合作機構提供申請人信息”。這項貌似要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的條款,實際上是銀行為綜合金融業務服務。
在另一家上市銀行官網,《證券日報》記者點擊下載了《借記卡章程》,也看到一些值得商榷的條款。例如,“持卡人憑卡在自助機具上辦理業務時,因操作失誤或機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應立即與自助機具所屬銀行聯系并在該行要求的期限內(本行自助機具吞卡的應在磁條卡吞卡日起七日內、芯片卡吞卡日起二十日內)到該行辦理領卡手續,逾期未領的,該行(本行自助機具吞卡的情況下為本行)有權自行處理卡片”。
“如果是因為機器故障吞卡,可以理解為銀行的責任,在己方責任的前提下還如此強勢的要求儲戶,從權利與責任對等角度來說,確實不太合適”,資深法律界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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