驛城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駐馬店市市民文明行為規范(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9月1日
駐馬店市市民文明行為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為建設富強、文明、平安、美麗駐馬店提供強大精神動力、道德支撐和良好社會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倡導和鼓勵的市民文明行為(“二十要二十不”):
一要講究公共衛生,不亂吐、亂扔、亂倒;
二要保持城市潔凈,不亂貼、亂涂、亂畫;
三要維護城市秩序,不亂停、亂擺、亂放;
四要愛護公共設施,不亂搭、亂挖、亂毀;
五要保持市容整潔,不亂堆、亂掛、亂養;
六要呵護花草樹木,不亂攀、亂折、亂踏;
七要文明優質服務,不冷臉、推諉、拖拉;
八要文明公正執法,不粗暴、簡單、偏私;
九要文明誠信經營,不欺客、宰客、漏稅;
十要嚴守交通規則,不亂行、亂闖、亂翻;
十一要文明旅游出行,不亂刻、亂丟、亂踩;
十二要文明節儉用餐,不剩飯、剩菜、酗酒;
十三要講究儀容儀表,不光膀、趿鞋、異裝;
十四要言談舉止文明,不臟話、粗話、打鬧;
十五要熱情友善助人,不旁觀、冷漠、拒絕;
十六要做到尊老愛幼,不欺老、凌弱、虐待;
十七要網絡言行文明,不造謠、信謠、傳謠;
十八要保持安靜祥和,不亂嚷、亂叫、亂鳴;
十九要文明豢養寵物,不亂跑、亂拉、亂遛;
二十要公共場所禁煙,不吸煙、讓煙、討煙。
第三條 下列不文明行為已由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予以禁止,市民應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如違反相關規定,相關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四條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1.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2.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3.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每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4.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不足1噸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超過1噸的,處以每噸200元罰款,實際執罰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5.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6.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每車30元罰款或每平方米10元罰款,實際執罰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7.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8.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9.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后,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0.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處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11.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拒不處理的,可處以禽類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處以畜類每頭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12.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13.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處以每噸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4.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5.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每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6.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7.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18.擅自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對個人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八條、五十八條、七十五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19.擾亂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火車、船舶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擾亂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20.任意損毀路燈、消防設施、郵政信箱、報欄、坐椅、雕像、健身器材、公益廣告等公用設施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21.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2.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五十三條、五十七條、八十九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23.行人通過路口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或者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隨意橫穿馬路的,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24.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處50元罰款。
25.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處20元罰款;在車行道內兜售、發送物品的,處50元罰款;駕駛機動車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處100元罰款;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處200元罰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予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條 強化正面輿論導向,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要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文明道德風尚。同時,組織全市各級各類志愿者積極開展文明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行動,即時制止和規勸不文明行為者。
第五條 在正面宣傳引導的同時,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力度,特別是媒體的曝光力度。要在報紙和電視上開辟不文明行為曝光專欄專題,組織記者集中采訪和追蹤報道,公開曝光批評不文明行為和不文明現象,形成強大的輿論力量,讓不文明現象成為“過街老鼠”。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拍攝照片、視頻資料等方式舉報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舉報內容屬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
第七條 公安、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信息記錄制度,建立健全不文明違法案件移送、執法合作、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制度。
第八條 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