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273萬彩票系統只收19萬 法院:損失不應由彩民承擔
摘要: 張女士以手機短信投注方式在9個月里持續購買19萬元的彩票,事后,彩票中心發現,由于系統將“組選”與“直選”兩種不同的投注方式搞混,導致彩票中
張女士以手機短信投注方式在9個月里持續購買19萬元的彩票,事后,彩票中心發現,由于系統將“組選”與“直選”兩種不同的投注方式搞混,導致彩票中心少收250余萬元的彩票款。為此,彩票中心通過債權轉讓方式,由彩票系統的開發維護方恒朋科技公司出面向張女士追討欠付的彩票款。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恒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1年,上海福彩中心發行銷售一款“天天彩選4”的彩票。該彩票每注2元,彩民可通過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進行投注,每天開獎。該彩種還設有“直選和值”與“組選和值”兩種復式投注方式,彩民通過選擇某一“和值”,投注符合條件的相應彩票號碼。
張女士對這種彩票頗感興趣。起初,張女士只是嘗試性地進行小額投注,每次她都通過手機短信,發送“直選和值”的指令下注,系統自動生成投注號碼,計算出應扣款項,并以短信方式告知張女士“直選和值”投注成功,并自動扣款。
幾次嘗試后,張女士漸漸發現,該彩票中獎率頗高,每次花費不多卻經常能中獎。為此,她加大投入,從起初的每天投注1至2次到后來每天都要投注100多次。從2011年10月到2012年7月,張女士在該種彩票上共投入19萬余元,獲得中獎款159萬元。
然而,不久彩票銷售方就停止了該種投注方式,張女士還被彩票系統開發維護方恒朋公司告上法庭。原來,彩票中心在進行清算時發現,由于系統存在漏洞,當時張女士發送“直選和值”指令投注,系統回復“直選和值”投注成功,并且按“直選和值”給付彩票及兌付獎金,但實際上卻按照“組選和值”的彩票款進行扣款。
根據恒朋公司的說法,兩種投注方式所對應的彩票注數相去甚遠,比如同樣選擇和值“6”進行投注,“直選”方式代表84注彩票,而“組選”僅代表9注,而且“直選”的獎金高于“組選”。簡單來說,張女士是花了“組選”的小錢買到了“直選”的注數,由此必然使其回報豐厚。
恒朋公司認為,張女士發生的投注額為近273萬元,但實際只付了19萬余元,還欠付差額253.9萬余元,鑒于彩票中心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了恒朋公司,因此恒朋公司有權向張女士追討這筆彩票款。
對此,張女士顯然無法接受,在她看來,彩票中心所發布的投注規則并沒有明確說明兩種投注方式下每個和值所代表的注數,而且扣款都是自動操作,恒朋公司所稱的系統差錯彩民不可能知道。張女士還強調,彩票不能賒銷,彩票中心單方面提供的數據并不能說明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票中心設置購彩流程并開放相應投注系統,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出的要約,張女士發送購彩投注指令到指定系統是承諾行為,至此,彩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系統進行扣款、將相應彩票歸入張女士名下、發送確認短信,均屬于履行合同的行為。
由于公示的彩票規則中,并無對每個指令所代表的注數作詳細介紹,投注方式也缺乏“一手交錢一手出票”的直觀性,張女士對其發出指令所對應的彩票注數無法有清楚的預期,因此很難認定張女士具有發現并利用可能存在的系統漏洞的惡意,且即便系統漏洞真實存在,其損失后果也不應由彩票購買者來承擔。
恒朋公司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取決于彩票中心與張女士之間是否存在欠付彩票款的關系。法院認為,綜合考慮彩票中心作為交易規則制定者的優勢地位、彩票不能賒銷的規則、彩票合同的射幸性及最大誠信性等因素,不宜認定彩票中心與張女士之間存在欠付彩票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恒朋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湯崢鳴)
■連線法官■
“彩票合同雖有償但不等價,具有以小博大的射幸色彩。”本案審判長金民珍說,彩票購買者在購買彩票時,無法斷定自己能否中獎,彩票購買者要么一無所獲,要么獲得巨額回報。張女士在9個月左右時間里持續、頻繁地購買案涉彩票,其前期交易結果必然會影響其后期交易行為,該持續性購買行為一旦履行完畢,就難以恢復原狀,因此彩票購買者對系統呈現的投注規則產生的信賴感應得到保護,從而體現彩票合同作為最大誠信合同的應有內涵。
金民珍強調,彩票不能賒銷規則一方面有助于彩票購買者量力而行理智購彩,另一方面也增強了交易的安全性,本案中的彩票交易雖以電子交易方式達成,但仍應遵循該規則。如允許對于已經履行完畢的射幸合同予以“補單”,將會破壞公眾性自動交易秩序的穩定。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