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過期食品 可獲十倍賠償
摘要:□晚報記者 高琳琳 本報訊 市民陳女士在家門口的一家超市購買了幾袋火腿腸,回家后發現過期了。她向超市索賠,對方稱陳女士是故意購買過期食品。昨日,陳女士向本報記者
□晚報記者 高琳琳
本報訊 市民陳女士在家門口的一家超市購買了幾袋火腿腸,回家后發現過期了。她向超市索賠,對方稱陳女士是故意購買過期食品。昨日,陳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
陳女士說,前段時間,她在家門口的超市購買了幾袋火腿腸,準備周末和家人外出野炊。后來,家人在做飯時打開一包,發現火腿腸過期了。隨后,陳女士來到超市索賠。
超市負責人查看店內的監控后稱,陳女士購買火腿腸時在柜臺前查看了好一會兒,肯定是看到食品過期了才購買的,超市不負責賠償。
陳女士說,自己當時是查看火腿腸的配料,并沒有注意生產日期,超市負責人是故意推卸責任。
記者為此咨詢了驛城區消協的工作人員。據對方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十倍的賠償。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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