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解讀:有多大權力就有多大責任
摘要:翻閱新出臺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可以發現,全文并不長,一共十三條,言簡意賅、簡明實用,如何理解和把握好《條例》的內容?日前,
翻閱新出臺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可以發現,全文并不長,一共十三條,言簡意賅、簡明實用,如何理解和把握好《條例》的內容?日前,記者采訪了《條例》起草組有關同志,詳解《條例》的新意亮點。
是哪一級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每一級黨組織都要擔起相應的責任
《條例》第三條對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進行了規定:“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條例》起草組有關同志指出,黨的問責工作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實事求是是黨的問責工作一貫堅持的原則。要堅持求真務實,是哪一級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該采取什么問責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應當問責的就決不能追究責任,做到寬嚴適度、不枉不縱。
2015年6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明確提出“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稐l例》落實總書記講話精神,將“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作為一條重要原則明確下來,是對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細化、具體化,體現了我們黨強化責任追究的堅定意志。但同時也要注意,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講話中指出,“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也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歷史經驗。日常工作中發現了問題就要真管真嚴。懲治,治是根本,懲是為了治。”在問責工作中,要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通過強化問責,使干部真正扛起責任,不犯或少犯錯誤特別是嚴重錯誤,這才是黨組織對黨員、干部最大的關心和愛護。
“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體現了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管黨治黨不能光有權力而無責任。每一級黨組織都有自己的責任,這個責任不能替代。對于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800多萬名黨員、440多萬個黨組織的執政黨來說,全面從嚴治黨必須靠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來支撐,按照管理權限,落實分級負責原則,層層傳導壓力。黨中央從中央部委和省一級抓起,把責任讓黨委(黨組)書記扛上;黨委(黨組)書記再把責任傳導給所有班子成員,省委書記壓給市委書記,市委書記壓給縣委書記,一直壓到基層,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
不僅要追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還要追究領導責任
《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黨的十八大以來,絕大多數人對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追責應該是耳熟能詳了,那么《條例》中新增的“領導責任”又是什么含義呢?
《條例》起草組有關同志解釋,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三十六條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的規定,主體責任是黨組織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承擔的責任;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以及《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六條對領導責任的規定,領導責任是領導班子及領導班子成員等黨員領導干部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承擔的責任。簡而言之,就是黨組織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承擔主體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而在《條例》第五條中,又提到了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等概念,這和第四條中的領導責任又是什么關系呢?《條例》起草組有關同志表示,從本質上講,《條例》第四條、第五條關于領導責任的規定是一致的,都是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工作承擔的責任。二者的區別在于,在《條例》第四條中,領導責任與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是并列關系,規定的是上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承擔的領導責任;而在《條例》第五條中,規定的是在追究集體責任時,被問責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承擔的領導責任。
這位同志指出,《條例》規定不僅要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還要追究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的精神,不管是黨組織還是黨的領導干部,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大的責任,就得有多大的擔當,否則就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領導責任的提出,意味著不能只對下級問責,中央部委黨組、省區市黨委和其他各級黨組織都要把自己擺進去,謹防“燈下黑”“手電筒”現象發生。
明確六種問責情形,推動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
黨章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這是黨章對問責情形作出的重要規定。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在監督執紀問責實踐中深化了對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因此,此次《條例》將問責情形規定為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履責不力、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等6個方面。
《條例》起草組有關同志表示,對問責情形的規定是解決管黨治黨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在現有的與問責相關的黨內法規制度中,對事件、事故等行政問責多,沒有突出堅持黨的領導、緊扣全面從嚴治黨,已經不適應目前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已取得重要進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問題仍然突出,一個重要原因是部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奉行好人主義,缺乏責任擔當,不敢較真碰硬。因此,《條例》首次聚焦黨內問責,規定六種問責情形,旨在推動治黨管黨從寬松軟不斷走向嚴緊硬。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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