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明確企業金融債務重組條件
摘要: 本報訊(記者 范曉)為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困難企業扭虧、轉型、發展、脫困的合力,銀監會近日發布了《關于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
本報訊(記者 范曉)為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困難企業扭虧、轉型、發展、脫困的合力,銀監會近日發布了《關于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實施企業金融債務重組的具體要求。
《通知》指出,債委會是由債務規模較大的困難企業三家以上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成立的協商性、自律性、臨時性組織。債委會可以由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發起成立,債委會成立后,主席單位應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在債委會的議事規則方面,《通知》提出,債委會重大事項的確定,原則上應當同時符合:一是經占金融債權總金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債委會成員同意;二是經全體債委會成員過半數同意。
對于實施金融債務重組的具體要求,《通知》規定,開展金融債務重組的企業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二是企業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具有一定重組價值;三是企業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金融債務重組意愿。
《通知》表示,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的建立,既為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解決債務企業債務危機提供了一個集體協商、集體決策、一致行動的平臺,避免因個別債權金融機構擅自對債務企業單獨采取行動,導致出現債務企業經營風險加大甚至出現因此而破產的不利局面,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利益;也為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債務企業協商解決金融債務問題提供了時間和空間,在維護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幫扶企業渡過難關。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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