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民買彩中500萬大獎 錯過兌獎期告狀彩票中心
摘要:買彩票幸運中得500萬元大獎,卻因為超過了規定的28天兌獎期而未能兌獎而化為泡影,在北京務工的汪亮解為此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體彩中心作出的28天兌獎期限規定無效。汪亮
買彩票幸運中得500萬元大獎,卻因為超過了規定的28天兌獎期而未能兌獎而化為泡影,在北京務工的汪亮解為此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體彩中心作出的28天兌獎期限規定無效。
汪亮解的理由是,28天兌獎期限的規定于法無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格式條款應當屬于無效條款,另外28天兌獎期限的規定沒有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彩民,對彩民沒有約束力。
北京市一中院判決駁回汪亮解的訴訟請求。
彩民:
照顧病重岳父錯過兌獎期
2000年起就開始購買彩票的汪亮解是一名在京打工的安徽省籍農民。2007年7月29日,他在北京市體彩中心下設的吳家村甲1號投注站購買全國聯網體育彩票第07087期“七星彩”4注。該彩票注明:“本彩票以當期開獎次日起計28天為兌獎期,逾期不再予以兌獎”。當天,該期彩票開獎。
在獲悉自己中了特等獎的消息后,汪亮解于2007年9月18日到北京市體彩中心兌付獎金,體彩中心以兌獎期限超過28天為由拒絕。此后,汪亮解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訴狀。
汪亮解釋說,他在購買彩票的當天回老家照顧病重的岳父,回京后才獲悉自己中獎消息,即在2007年9月12日上午與體彩中心工作人員電話聯系,并于當月18日兌付獎金,但體彩中心以兌獎期限超過28天為由拒絕。
法院:
兌獎期條款合理駁回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汪亮解購買體育彩票后,即與北京市體彩中心形成了彩票合同關系。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但“本彩票以當期開獎次日起計28天為兌獎期,逾期不再予以兌獎”這一條款的內容,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根據該合同條款,中獎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利,否則就要承擔中獎彩票不能兌付的風險。汪亮解認為28天的兌獎期限太短的訴訟理由不充分,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提出的28天兌獎期限的規定沒有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彩民,對彩民沒有約束力的訴訟理由,法院審理認為,“本彩票以當期開獎次日起計28天為兌獎期,逾期不再予以兌獎”這一條款已明確印制在彩票上,且汪亮解購買彩票長達7年之久,理應知曉其中的規則。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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