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類證明
摘要: 公安部等12部門發布通知 要求從9月1日起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類證明 不需要公安派出所開證明的情況(一)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
公安部等12部門發布通知 要求從9月1日起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類證明
不需要公安派出所開證明的情況
(一)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二)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包括以下5種情況: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注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今年以來,針對不少需要居民開具的“奇葩證明”,各地各部門已經開展了一系列整治活動。昨天上午,公安部網站發布《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并印發通知,就做好貫徹執行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包括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夠證明的事項,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凡再次出現擅自要求群眾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群眾辦事難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責任。該意見內容將從今年9月1日起執行。
【原則】 最大限度精簡程序
記者了解到,《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由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12個部門聯合出臺。
通知強調,簡化優化辦理流程,提高出具證明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對《意見》要求公安派出所規范出具的證明和由其他部門出具的證明,要分別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范。
要最大限度精簡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程序,減少辦理環節,縮短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登記掌握的信息,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等相關工作并據實出具證明。
對于群眾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
【懲戒】 擅自要求開不合理證明將追責
通知還要求,全面清理需要開具證明的事項,做好政策措施銜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意見》精神,按照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各自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和辦事環節進行全面梳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除《意見》中明確需要出具的證明外,對于確需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要嚴格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并作出明確規定,必要時履行公開聽證程序。
對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應當或者可以出具證明和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空檔。今后,凡再次出現擅自要求群眾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群眾辦事難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責任。
【舉措】 加快推進人口基礎信息建設
通知指出,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時,可以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公安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為相關部門進行業務管理提供核查、比對等基礎信息服務,實現部門間人口基礎信息共享交換。
另外,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門要加快推進有關犯罪人員信息庫建設和聯網應用。各地公安部門和各有關部門之間要建立健全聯絡會商、業務對接、核查反饋、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加快推進部門間、地區間涉及公共服務事項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核查、人口信息聯網核查和多種技術相結合的認證體系,推進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確認公民身份的統一標志,避免重復提交辦事材料、證明和證件。
以下6類
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
1. 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 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 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 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 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 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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