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獵區私設電網 非法狩獵被判刑
摘要:陳榮翔 李 娟家住遂平縣嵖岈山鎮某村村民李某本想通過布設電網捕捉野兔的方式獲取非法收益,卻沒料到自己會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一審
陳榮翔 李 娟
家住遂平縣嵖岈山鎮某村村民李某本想通過布設電網捕捉野兔的方式獲取非法收益,卻沒料到自己會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一審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兩個月。
2015年9月22晚,被告人李某在禁獵區遂平縣嵖岈山鎮某村耕田地里私自布設電網捕捉野兔。當晚21時許,遂平縣沈寨鎮某村村民趙某帶著自己的兩只皮特犬途經此處時,一只皮特犬被電網電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被告人李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李某系初犯、偶犯,又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有些市民雖然知道捕獵野兔的行為不對,但是并未意識到其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因此,國家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保護生態資源,就是保護人類自己。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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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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