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傳》署名權糾紛案開庭 將擇日進行宣判
摘要: 新華社溫州7月19日專電(記者段菁菁 熊茂伶)電視劇《羋月傳》署名權糾紛一案18日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蔣勝男訴被告王小平和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
新華社溫州7月19日專電(記者段菁菁 熊茂伶)電視劇《羋月傳》署名權糾紛一案18日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蔣勝男訴被告王小平和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認為兩被告侵犯其作為原著小說《羋月傳》的作者以及《羋月傳》電視連續劇編劇的著作權。
原告蔣勝男主要訴訟請求包括:要求被告在電視劇官方海報、片花上載明“根據蔣勝男同名小說改編”,停止在電視劇、發布會、微博等處署名“總編劇:王小平”,要求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等。
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于王小平署名“總編劇”是否正當。花兒影視與蔣勝男于2012年8月簽訂《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雙方律師爭執的焦點圍繞合同的一項條款:若乙方作品的時間和藝術質量達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權聘請新創作人員在乙方完成的劇本基礎上進行修改,并有權決定編劇署名的順序。
被告方認為,蔣勝男創作的劇本未能達到劇組要求,后找到王小平,后者極大地提升了蔣勝男劇本質量,鑒于王小平對劇本的重大貢獻,決定署名為“總編劇”。而原告方表示,蔣勝男從2012年9月到2014年3月共53集劇本全部交付完畢以后,花兒影視并未提出對劇本不滿意及相關修改意見,其聘請新的創作人員的前提不成立。即便有權決定署名順序,也沒有對他人署名“總編劇”的權利。
雙方爭執的另一焦點在于海報、片花是否屬于署名權受保護的范圍。被告方認為,署名權行使的載體應為作品本身,法律并未規定應當在宣傳品上為原作者署名。而原告方表示,海報、片花是電視劇播出之前表明原著作者身份的最重要的媒介,是觀眾了解作品的載體,因此也應納入到署名權保護的范圍。
原告蔣勝男于2015年4月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因《羋月傳》尚未播出,案件涉及商業秘密,法院決定待電視劇播放完畢再恢復審理。由于案件復雜,法院先后召開3次庭前會議,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并進行侵權比對。
此次庭審持續了一天,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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