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案例入選礦業權民事糾紛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礦業權民事糾紛十大典型案例我市法院審判的一案例入選 □晚報記者 楊 麗 通訊員 劉耀強 本報訊 昨日上午,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礦業權民事糾紛十大典型案例
我市法院審判的一案例入選
□晚報記者 楊 麗 通訊員 劉耀強
本報訊 昨日上午,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礦業權民事糾紛十大典型案例。由確山縣人民法院一審、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陳付全與確山縣團山礦業開發有限公司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入選。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的十個案例,均為礦產資源民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案例的公開發布,對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礦業權民事糾紛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導,為依法規范礦業權流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我市法院審結的這起案例能入選全國法院礦業權民事糾紛十大典型案例,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能做到嚴格事實認定和準確適用法律,也是對我市法院礦業權民事糾紛審理工作的肯定。
確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采礦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由陳付全辦理采礦權轉讓相關手續。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付全與團山公司均在轉讓協議上簽字,該協議已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例的典型意義評價為,對礦業權的轉讓進行審批,是國家規范礦業權有序流轉,實現礦產資源科學保護、合理開發的重要制度。礦業權轉讓合同未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礦業權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應確認轉讓合同中的報批義務條款自合同成立時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報批義務人應依約履行。在轉讓合同不具有法定無效情形且報批義務具備履行條件的情況下,相對人有權請求報批義務人履行報批義務。人民法院依據案件事實和相對人的請求,也可以判決由相對人自行辦理報批手續,允許相對人自行辦理報批手續既符合誠實信用和鼓勵交易的原則,也有利于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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