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待完善
摘要:□ 李佳霖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自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逐步加大了對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專項資金和稅收支持力度,有力地促進了擔保機構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
□ 李佳霖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自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逐步加大了對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專項資金和稅收支持力度,有力地促進了擔保機構小微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的發展,提高了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也增強了擔保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能力,促進了擔保機構的規范發展。
但嚴格來說,當前的扶持政策依然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比如:政策覆蓋面仍顯不足,獲得支持的機構數量有限;偏重業務和保費補助,對風險分擔與機構流動性問題關注不足;注重單個機構的扶持,體系、機制建設缺乏導向性;一些擔保機構數量較多的省份,受資金規模和申報項目數量限制,有些機構無法享受支持。
拿財政資金扶持來說,對單個機構扶持力度較大,對構建擔保體系和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引導不足。2006年至2014年,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再擔保機構業務補助項目34項,補助金額2.18億元,資本金注入項目5項,金額11.05億元,兩項合計占總支持項目數和資金額的比重僅為0.8%和11.37%。對單個機構的支持則補充了機構的風險準備金,對提高其抗風險能力發揮了一定補充作用。
在進一步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過程中,有關部門應做好頂層設計。
首先,要在較高的法律層面對再擔保予以明確規范,建立配套支持制度,以提高再擔保的公信力,充分發揮再擔保的功能作用。
其次,應進一步完善財政扶持擔保政策,促進擔保機構做大做強。將現行的擔保機構補助項目的支持調整為業務補助和代償補償兩種方式,并逐步過渡到以代償補償方式為主。可考慮建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子基金,對擔保機構的代償予以一定比例的補償,通過“資金池”的方式實現對擔保機構扶持體系的統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還應構建“政銀保擔”合作模式,健全增信分險機制。尤其要建立小微擔保貸款信用保險制度,推動保險機構參與小微企業融資政策體系之中,充分發揮保險的分險增信功能,對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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