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田村與駐馬店學田
摘要:□ 趙新春 在上蔡縣與汝南縣交界處,緊挨219省道的上蔡縣邵店鎮,有一個叫學田的村莊。她既不像周圍趙莊、馬莊、文莊、臧莊等村莊以姓氏命名,也與相鄰的五里鋪以距離
□ 趙新春
在上蔡縣與汝南縣交界處,緊挨219省道的上蔡縣邵店鎮,有一個叫學田的村莊。她既不像周圍趙莊、馬莊、文莊、臧莊等村莊以姓氏命名,也與相鄰的五里鋪以距離為特征名稱不同,學田村的名字有些另類,也顯得卓爾不群。搜索電子地圖,叫學田的地方并不多見,在全國也只有八九處。雖然學田地名稀缺,但學田作為一種教育保障制度卻存在了一千多年,甚至在今天,一些偏遠的地方仍有“以田養學”的學田影子。
從清代楊廷望組織編修的《上蔡縣志》看,與學田制悠久的歷史相比,邵店鎮學田村的歷史并不久遠。它是清代隨著這片學田開辟而成的村落,村中村民多是當時學田租種者的后裔。由學田村到學田,學田村為我們預留了一個窺探歷史的窗口,也讓我們有機緣近距離認識和了解駐馬店學田那些已經沉寂的歷史。
一、學田村與學田制
學田初見于五代十國的南唐,宋代開始推廣。據《續資治通鑒·宋真宗乾元元年》記載:“庚辰,判國子監孫奭言:‘知兗州日,建立學舍以延生徒,至數百人,臣雖以俸錢贍之,然常不給。自臣去郡,恐漸廢散,乞給田十頃為學糧。’從之,諸州給學田始此。”宋朝的駐馬店屬蔡州,著名的詞人秦觀,即民間所稱的與蘇東坡妹妹蘇小妹喜結良緣的秦少游,曾任職蔡州州學教授。如果州學學田在各州推廣,想必蔡州也該有自己的學田。
學田的來源最開始由皇帝詔賜,此后又有官府從官田中撥給、地方撥款購置、私人捐獻或捐錢購置等方式獲得。從駐馬店地區現存《汝寧府志》和各縣縣志的記載來看,駐馬店學田來源也大都與此相同。
清代邱天英《汝陽縣志·典禮志·儒學·社學》記錄了明代汝陽縣(今汝南縣)學田的基本情況,說:“學田,舊額一頃二十畝,在馬鄉店南。知縣岳和聲置二頃六十畝,知縣王萬祚奉文置兩頃二十三畝……”這段位于馬鄉店南(今汝南縣梁祝鎮附近)標稱“舊額”或一些縣志稱作“原額”的學田,是皇帝賞賜或官地撥付的學田,享有免除國家賦稅的特權,且不準買賣。而同樣是學田,明代汝陽知縣岳和聲、王萬祚在萬歷年間購置的學田則需要“計一歲田租輸納,正供之外,以供諸生月課給賞諸費,余則分給貧生,佐其膏火。”(金鎮《條議汝南利弊十事》)完納田賦后,才能把剩余部分用于學校支出。
駐馬店地方史志中有明確文字記載的個人捐置學田的記錄,發生在明朝萬歷年間。倪明進《泌陽縣志·學校志》說:“泌于明萬歷年故營繕所所贈焦洪祖始捐地五十畝,以少供課餼之需。”從縣志記載的語氣來看,這可能也是泌陽縣第一宗私人捐置的學田。駐馬店地區封建時代最后的學田捐地,見于陳銘鑒《西平縣志·閻公書院》的記載:“光緒三十年,邑拔貢趙國楹復捐助學田三百五十畝,宅基兩處,坐落均在儀蜂鎮西北八里高槐樹村附近。”為表彰這次捐地助學,趙國楹由拔貢直授福建長泰縣知縣,任職到民國初年。
官員個人捐俸或民間人士捐錢購置的學田,在清代也非常普遍。《汝寧府志·藝文志》收錄的金鎮《重立天中書院記》說,他“捐俸置民田二頃,仿學田之制,為書院莊田。”張縉璜、李景堂《確山縣志》卷十四《教育》也記載說:“咸豐年間,又經前知縣陳夢蓮、姚琨、黃衠三次倡捐,在東一保馬莊、東六保小陳莊、北五保李樓、北三保國樓,購置田地八百余畝。”不過,這些官員或民間私人捐款購置的學田,也是需要繳納田賦的。
為了解決辦學經費的不足,官府也會想出一些其他的辦法增加學校經費或學田。《新蔡縣志》中朱朝望的《創建學田課碑記》就有這樣的記載:“夫蔡有匿稅不以報者,影射久矣。公廉得其情,田于學而征其租又稅之。又得新墾地及地之浮于額者,置其地于學,課之而不征其租,且寬其罰。于是,曩之匿稅者、額浮者,爭相自首,樂于輸。不逾年,得影射田幾百畝許,額田數百畝,名之曰‘學田’‘學課’,定為則以賦之,視民間稍減焉。”意思是說,對于那些隱匿土地不交稅和隱瞞所報土地以外土地的人,官府采取鼓勵這些人將這些土地劃為學田。稅租比照學田,比私有田地輕,自己還可耕種,且能免于處罰,所以這些人非常愿意把這些地劃入學田。這樣官府既清查了隱匿土地,又增加了稅租和學田面積。
除去以上方式外,學田中似乎還有官方組織的荒地開墾,邵店鎮學田村所在的學田應該就是這類性質。楊廷望《重修上蔡書院記》記載,上蔡書院的學田地為“外墾地十五頃七十六畝八分,坐落邵店湖阜,歲收菽麥三百石有零。完解額,設學租銀二十八兩八錢外,以其所余備供膳及延師之費。”所謂“外墾地”,顯然就是非原有而為新拓之地。朱朝望的記載中也有提到新墾地入學田,而從《后漢書》等文獻的記載看,這種土地獲得方式不僅是學田,也是官田的取得方式之一。
二、學田村與官莊
說到學田,往往還與另一個地名緊密相關,它就是官莊。至今,在駐馬店泌陽縣、汝南縣還有官莊鄉(或鎮),其他縣區也有不少叫官莊的地方?!遏斏娇h志》說:“在田之畔謂莊。”官莊就是在官田之畔建的村落或田舍。
官田是相對民田而說的,即公家之田,也就是國家的土地。最早記載于《周禮·地官·載師》,即:“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后漢書·仲長統傳》說:“其地有草者,盡曰官田,”指的是無主荒地。每經戰亂或災難之后,便有土地荒廢,朝廷會派人對這些土地登記造冊,收為官田。明朝,對官田的定位和界定,更加清晰。《明史·食貨志一》:“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后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壖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余為民田。”
學田是官田,但官田并不一定都是學田,所以學田村是官莊,但官莊并一定就是學田莊。在駐馬店地方志的記載中,有明確提到官莊是學田莊的。民國《確山縣志·教育》:“查確邑學田有兩處,一為東官莊,地六十八畝;一為西官莊,地一百三十五畝。”清代金忠濟《遂平縣志·田賦下》:“吳房書院官莊地六頃一十五畝。舊地兩頃十八畝。”陳銘鑒《西平縣志·經制·學校》:“云莊保牛場官地七百三十六畝五分(清咸豐官買劉姓地,向以課租充文城書院課膏獎費)……”而從以上記載里,我們可以確定,至今仍稱官莊為當時學田村落的是確山縣城附近的官莊。
中國古代學校中央有國子監,地方有府學、縣學(又稱儒學,稱州的地方也叫州學)。除此之外,唐朝出現了書院,宋代創置了義學;元朝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命令各府縣50家為一社,每社設學校一所,擇通曉經書者為教師,施引教化,有了社學。雖然,書院、義學開始出現的時候是私人辦學,但到了明清,已逐步與官方學校接軌,成為封建教育的一部分。這些學校與府學、縣學、社學一樣,也擁有自己的學田,但學田的來源和性質則有所不同。從清代邱天英《汝陽縣志》、楊廷望《上蔡縣志》的記載來看,明清時,書院有時也會與府(州)、縣學混置,比如天中書院、上蔡書院。這類書院的學田有以前縣學官地,也有官員、鄉紳個人捐置的學田,是典型的官田。社學一開始就是官家統一創設的,它擁有的學田有官地劃撥,也有個人捐置,也屬于官田。因此,租種這類書院學田和社學學田的人組成的村落也會稱作官莊。
義學是專門為民間孤寒子弟設立的學校,是有官方背景的私塾,所以也稱“義塾”。陳伯嘉《汝南縣志》說:“各地方義學大概由賢明長官或好義富紳捐款籌建,宗旨在嘉惠貧民子弟,有聰明無力就學者。”義學學田大多為邑紳出資購買,由專人“歷年收租延師課讀”,但也有以廟產或其他土地所出延師教學。《確山縣志》記載:“東六保獨山集義學。光緒二十年,經首事馬龍光、歐陽復初稟縣立案,開墾范公祠祀田八十余畝,作為延師之資。”“北八保龍泉寺義學,距城四十七里。光緒十九年,經李維今、胡運錦、雷應梅、李守真等將廟地一百零八畝作為基金,按季收租,歷年延師教讀。”陳明鑒《西平縣志》關于義學學田的記載,情況與此大體類似。
清末到民國,這些鄉村義學大多就地轉為初級小學,其學田也仍依舊例為學校所有。駐馬店市區居民熟悉的駐馬店市第一高級中學,其前身是育英中學,由育英小學分置。位于原來駐馬店紗廠附近的駐馬店機場,就是他的學田。
駐馬店學田隨著新中國學校公辦,已逐步淡出人們的視線。雖然很長的一段時期內,像駐馬店農業學校等特殊類學校仍然擁有一定數量的學田,但這些只是用于實驗教學而非補貼教學費用不足,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學田?,F在在駐馬店,歷史上的學田至今仍然被學校用為教學的,是見于陳伯嘉《汝南縣志》的清代汝南教官學田,“清汝寧府學學官裁撤,遺學田七頃六十畝,由知府李兆珍撥歸南湖農業學校,即今省立園藝場。”
南湖農業學校的前身是清雍正元年(1723年)汝寧府官辦的“南湖書院”,建國后是汝南園林學校。位于老天中山附近汝南園藝場,是園林學校的教學實驗田。如今,隨著汝南園林學校的教學轉軌,不久的將來,駐馬店最后一塊學田也會像許多曾經存在的一樣,最終消失。
那時候,學田就真的只是一個地名了。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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