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要求離婚
摘要:妻子不愿生育 丈夫要求離婚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曉慶)結婚多年,丈夫總想要個孩子,可妻子考慮到夫妻二人微薄的收入和狹窄的居住環境堅持現在不能生育子女,丈夫無奈以妻
妻子不愿生育 丈夫要求離婚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曉慶)結婚多年,丈夫總想要個孩子,可妻子考慮到夫妻二人微薄的收入和狹窄的居住環境堅持現在不能生育子女,丈夫無奈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起訴要求離婚。近日,河南省新蔡縣法院審結了這起因生育權而引起的離婚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劉某(男)要求與被告王某(女)離婚的訴訟請求。
家住新蔡縣的劉某與王某系高中同學,二人高中畢業確立戀愛關系后于
傷心的王某辯稱,其與劉某婚后感情很好,王某不同意與劉某離婚。王某現在堅持不生育子女,完全是為了抽出時間照顧劉某年邁的父親,況且劉某與王某夫妻二人收入不高,現在還沒有自己的房屋,仍租住在狹窄的地下室內,即使現在生育子女了也不能很好的養育子女。丈夫劉某不顧他們雙方多年的夫妻感情起訴要求離婚無法律依據,不應該判決準予他們離婚。
新蔡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據辦案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如果夫妻雙方因生育權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當然如果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當事人僅僅以生育權被侵害為由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是不會支持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的。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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