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收緊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監管
摘要: 保監會《通知》規定,產品為集合產品或產品資金涉及保險資金的,具體投資品種僅限險資投資范圍 ■本報記者 劉敬元 試點3年來,一轉此前追求創新之風,“去杠
保監會《通知》規定,產品為集合產品或產品資金涉及保險資金的,具體投資品種僅限險資投資范圍
■本報記者 劉敬元
試點3年來,一轉此前追求創新之風,“去杠桿、防風險”成為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如今的主基調。
6月22日,保監會對保險資管公司和養老保險公司發布《關于加強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規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下稱“產品”)試點業務,切實防范業務風險。
《通知》在2013年2月份發布的《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資金〔2013〕124號,下稱“124號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產品業務的相關規范,明確公司申請產品業務試點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產品基礎資產范圍應當嚴格按照“124號文”的規定執行,明確產品發行與登記服務原則,明確產品業務的具體監管要求,包括產品分類標準、產品業務的禁止情形等。
其中,關于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范圍,《通知》對集合產品(及涉及險資產品)和定向產品作了不同規定。產品為集合產品或產品資金涉及保險資金的,產品具體投資品種僅限險資投資范圍,包括境內流動性資產、境內固定收益類資產、境內權益類資產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而產品為定向產品且產品投資人為非保險機構的,產品的投資品種可以按照與投資人約定的產品契約及相關法律文件執行。
某保險資管公司相關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通知》這一規定是對產品嚴格執行124號文及險資投資范圍的延續,不過事實上對業務會起到收緊的影響,此前,不少保險資管公司產品資金的投資品種已不僅限于險資可投資范圍,業內已出現很多基礎資產超出險資可投資范圍的創新型產品。
比如,據本報記者了解,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業務試點三年以來,保險資管產品類型不斷增加,投資范圍不但覆蓋國內傳統投資及另類投資領域,還覆蓋到境外投資品種的產品。比如,某保險資管公司發行了多只投資于證券公司融資業務的債權收益權資管產品,同時,其發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動性機會資管產品”欲在全球范圍“打新”,產品中不超過40%的資產投向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通知》同時對業務列舉了八類禁止情形,包括:發行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產品,主要是指投資于非公開市場投資品種,且具有滾動募集、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未單獨建賬或未獨立核算等特征的產品。發行具有“嵌套”交易結構的產品,包括產品主要投資于單只非公開市場投資品種,或產品定向投資于另類資產管理產品,或產品定向投資于同一管理人設立的產品等情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分級產品。向機構投資者發行分級產品,權益類、混合類分級產品杠桿倍數超過1倍,其他類型分級產品杠桿倍數超過3倍。在產品下設立子賬戶形式進行運作。未明確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具體種類和比例,籠統規定相關資產的投資比例為0至100%。以外部投資顧問形式將產品轉委托。委托托管銀行分支機構作為產品托管人(該機構已獲得托管銀行總行授權除外)。
上述保險資管公司負責人表示,禁止的這些情況多是近兩年出現的業內對此類業務“創新”做法,這幾類情況本質上與嚴控風險、降低杠桿的監管基調是相悖的,加之監管機構希望保險資管機構增強自身的投研能力,提升業務的核心競爭力,因而包括有“資金池”性質的產品、通道類的業務等都被叫停。
自2013年2月份重啟試點以來,保險資管產品業務規模在2016年年初時約1000億元左右,占當時險資運用余額的1%。業內分析,如今隨著監管政策收緊,保險資管公司和養老險公司開展這一業務,尤其是創新型業務較多的,將受到較大影響。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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