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隱瞞病史被拒賠
摘要:原標題:投保人隱瞞病史被拒賠 案例:2013年11月,張某投保了國華人壽的國華終身壽險(分紅型)(2009)、國華終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2009)各一份。2015年7月,張某被
案例:2013年11月,張某投保了國華人壽的國華終身壽險(分紅型)(2009)、國華終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2009)各一份。2015年7月,張某被診斷為“左甲狀腺”多灶性乳頭狀微癌,報案申請理賠。在理賠過程中,國華人壽發現張某未如實告知既往病史,故不予理賠。張某遂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華人壽全額支付保險金18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2016年5月31日,法院認定:由于原告張某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其已患甲狀腺疾病的事實,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8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長期以來,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公司一直處于不利的訴訟地位,法官判案常會重感性輕理性,重結果輕過程,如此尷尬的訴訟地位導致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糾紛中的案件勝訴率很低。但隨著國家對社會保險行業的大力支持,不斷頒布、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鼓勵保險行業的發展,促成了最近幾年保險行業的突飛猛進,社會大眾對保險行業的認識也大為改觀。
保險企業在社會保障機制中發揮的作用日益突出,具體到每一個保險理賠案件而言,承辦法官也越來越肯定保險公司的社會地位,對保險公司的正當、合法利益給予充分保護,法官對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投保提示、保險條款回執等也常認定為對保險人有利的證據,一改過去被認定為格式合同(條款)的不利局面,此種環境下,保險公司“一訴即敗、一敗就賠”的現象得到改善,更趨于依法判定。
事實上,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專家表示,本次保險理賠案的勝訴為行業開辟了好的先例,為業內其他同行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寶貴經驗,亦使投保人隱瞞病史騙取保險金成為過去,使人壽保險公司因“帶病投保、惡意理賠、侵害其他被保險人利益”的現象得以遏制,杜絕了不良客戶采取“不如實告知”騙取保險利益的行為,本案例的勝訴是維護保險客戶合法利益、維護行業形象的典型案例。
北京商報記者 許晨輝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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