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續保 未結案件先“了”干凈
摘要:眾所周知,發生過交通事故并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后會影響下一年度繳納車險保費的高低。保險公司在厘定年續保保單的保費時,會依據上年理賠次數核定費率浮動系數,而這些理賠
眾所周知,發生過交通事故并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后會影響下一年度繳納車險保費的高低。保險公司在厘定年續保保單的保費時,會依據上年理賠次數核定費率浮動系數,而這些理賠次數有的是正常的上一年度對應保單的出險記錄,有的則會是前幾年的出險記錄,但都計算在了上一年度保單中,很多車主因此對出險次數的計算規則較困惑并提出質疑。
大地保險天津分公司的車險專家介紹,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客戶續保時,保險公司會根據車險行業數據平臺的數據自動計算出客戶上一年度保單的出險次數。
根據行業協會的規定,出險次數的計算規則為:以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結案時間為準,只要結案時間在“上張保單”簽單日期到本保單簽單日期(包含)之間的賠付金額大于0的理賠次數均計算為上一年度保單的出險次數。
大地保險的專家介紹,保單簽單日期和車險理賠的結案時間都是影響計算出險次數的重要因素。那么我們平時應該如何做,才能避免出險次數累計太多,進而導致續保保費上漲過多呢?首先,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車主需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盡快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及時跟進案件處理進度,避免因結案時效問題影響結案時點的計入。其次,車主在續保時,應注意自己的車輛是否有尚未完結的理賠案件。一旦簽單完畢,按照規則,未完結案對應的理賠記錄將會順延至下一個保險年度中出險時間與結案時間,過早的進行續保,會存在這類的情形。
案例分析
【案例1】車主張軍的保單日期為2014年3月21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20日二十四時止。
張軍在2015年3月10日續保了2015年-2016年度的保單,而在2015年3月12日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在2015年3月18日結案。張軍今年續保2016年-2017年度保單時發現2015年3月12日的這次事故算在了2015年-2016年度保單的出險次數里。這是因為車主提前續保了2015年-2016年度保單,計算周期從上年度保單的簽單日期2015年3月10日開始,而不是從新保單的生效日期2015年3月21日開始。故2015年3月12日的出險記錄算在了2015年-2016年度保單中。
【案例2】劉強保單日期為2014年3月21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20日二十四時止。
2015年1月1日,劉強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間他一直未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并在2015年3月10日續保了2015年-2016年度的保單之后幾天才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劉強續保2016年-2017年度保單時發現2015年1月1日的這次事故算在了2015年-2016年度保單的出險次數里。這是因為劉強出險時間雖然是在2014年-2015年度的保單里,但因為是在續保之后才辦理理賠,導致本次車險理賠的結案日期仍在簽單日期2015年3月10日之后。故2015年1月1日的出險記錄算在了2015年-2016年度保單中。 東方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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