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修訂后施行
摘要: 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布施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這是《管理辦法》自1999年施行,繼2004年、2006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修訂。新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指出,新增建設
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布施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這是《管理辦法》自1999年施行,繼2004年、2006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修訂。新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指出,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區、市)可按不超過上一年度的50%預先安排使用;保障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告訴記者,近年來,每年六七百萬畝左右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無疑是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的重要條件。同時,隨著工業化、新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現行土地計劃管理亟待調整。魏莉華表示,此次再度修訂,是對以往的管理辦法進行補充和完善。
魏莉華表示,此次修訂,將以往年度計劃指標年初、年中、年末分3次下達,改為每年一次性下達,減少了年度計劃指標調整的頻率。為了解決每年計劃指標下達的時間相對滯后、與地方實際用地需求存在一定程度不匹配的問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在計劃指標下達前,各地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計劃指標總量的50%預先安排使用。另外,對節余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各地可以在3年內結轉使用,這就增強了地方使用計劃指標的靈活性。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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