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五)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采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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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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