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修改廢止一批法規 2項體彩文件被廢止
摘要:昨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了《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決定》(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2號),廢止和修改一批關于體育管理的法規文件。其中,有2項關于體
昨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了《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決定》(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2號),廢止和修改一批關于體育管理的法規文件。其中,有2項關于體育彩票管理的文件被廢止。
經2016年4月29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此次國家體育總局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其中,有2項部門規章被廢止,有19項政策性文件被廢止,另修改了1件規章。
此次體育總局廢止的2項關于體育彩票管理的文件分別為:《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 行發布,體經字〔1998〕365號);《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1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1999〕444號)。這兩項被廢止的體彩文件均是2000年之前頒布施行的。
以下附決定全文: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2號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鵬
2016年5月9日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體育總局對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2件規章和19件政策性文件,修改1件規章。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全國體育運動單項競賽制度(試行)
(1989年6月1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號發布)
(二)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3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號發布)
二、廢止的政策性文件
(一)仲裁委員會條例
(1982年7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2)體政研字8號)
(二)關于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批原則
(1985年7月17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5)體干字582號)
(三)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3號)
(四)違犯《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的紀律規定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6)體綜辦字14號)
(五)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1987年4月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 (87)體綜辦字23號)
(六)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1988年2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8)體干字103號)
(七)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試行辦法
(1989年3月3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布,(89)體訓競綜字21號)
(八)關于加強城市社區體育工作的意見
(1997年4月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建設部、文化部發布,體群字〔1997〕50號)
(九)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體經字〔1998〕365號)
(十)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命名暫行辦法
(1999年9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30號)
(十一)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9年11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1999〕444號)
(十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9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競字〔1999〕153號)
(十三)關于公開水域開展游泳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1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游字〔2000〕304號)
(十四)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2001年10月1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汽聯字〔2001〕122號)
(十五)《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2003年5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發布,體群字〔2003〕42號)
(十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2004年1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體群字〔2004〕10號)
(十七)國家體育總局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2005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經字〔2005〕210號)
(十八)運動員保障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2008年8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人字〔2008〕460號)
(十九)國家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2012年3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青字〔2012〕18號)
三、修改《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布)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從事按照《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原第七條改為第八條,并刪去第(一)項中的“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原第七條增加一項:“工商營業執照”,列為第(六)項;原第(六)項改為第(七)項。
(三)原第八條改為第七條,并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四)刪去第十二條全文“申請人在獲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后,應當持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五)刪去第十三條最后一句“經營者持換發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六)刪去第十四條最后一句“經營者持換發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續期登記。”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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