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武器范圍
摘要:除現存用于作戰的軍事意義的化學武器外,締約國對所有具有毒性的化學毒劑及其前體的生產都必須出于“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其生產所用的裝置和特定裝置中生產的
除現存用于作戰的軍事意義的化學武器外,締約國對所有具有毒性的化學毒劑及其前體的生產都必須出于“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其生產所用的裝置和特定裝置中生產的化學品數量必須處于公約規定的范圍內,而且每一締約國在每一日歷年內通過生產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附表1化學品總量不得超過1噸。
在我國,已嚴格規定對“單一小規模設施”和兩個10千克設施必須得到國家禁化武辦的批準并獲得特別生產許可方能進行生產。對于其他科研、醫療、醫藥、農業等部門來說,應注意了解在實驗室生成的有機化合物是否屬于公約附表1化學品,如果是,則必須獲得國家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國家禁化武辦)的批準,并應嚴格控制其生成數量(每年不得超過100克)。
在化學武器的定義中還包括“老化武”和“遺棄化武”。關于“老化武”和“遺棄化武”,《公約》中是這樣規定的,“老化學武器”是指:(a) 1925 年以前生產的化學武器;或(b) 1925年至1946 年期間生產的已老化到不再能用作化學武器的化學武器。
“遺棄的化學武器”是指:1925 年1月1日以后一國未經另一國同意而遺棄在另一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包括老化學武器。
(二)監控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是指那些受到國家、地方政府嚴格監控、管制的、可以制造化學武器的物品,主要指下列各類化學品: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可把監控化學品分為4大類:
1.現存武庫中的化學武器毒劑,必須被銷毀或受到最為嚴格管控((詳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關于化學品附件)附表1)的化合物;
2.可制造化學武器的直接前體但在工業中有部分用途,必須施行相當嚴格管控(附表2)的化合物;
3.可以用作制造化學武器的原料但在工業中有大量應用,必須實行較嚴格管控(附表3)的化合物;
4.需要受到一般管控的化合物。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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