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名詞解釋(十五)
摘要:108.暫保單/臨時保險單。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單之前發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注:暫保單與保險單一樣具有證明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待正式保單簽發后,暫保單自動失效。 109
108.暫保單/臨時保險單。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單之前發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注:暫保單與保險單一樣具有證明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待正式保單簽發后,暫保單自動失效。
109.標準保單。通常由權威機構制定,經過一定審查程序或備案認定的,由保險人事先印就的、具有統一格式的保險單。
110.非標準保單。保險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和客戶需求自行制訂的保單。
111.不可抗辯期間。保險合同生效且經過一定期限后的期間,在這期間以外保險公司不得僅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112.猶豫期/冷靜期。投保人簽收保單后的若干天,在此期間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保險公司將扣除工本費后退還全部保險費。
113.保險期間/保險期限。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時間。
114.追溯期。賠款發生制的責任保險單中約定的從保險期限起始日期向前追溯的一段時間。注:對追溯期以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論是否在保險單載明的有效期限提出索賠,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保協宣)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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