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施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情況
摘要:1.履約機構中國設立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辦公室"(即國家履約機構),負責全國的日常履約事務,還建立了省市級履約機構,形成覆蓋全國、管理有效的履約體系。2.
1.履約機構
中國設立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辦公室"(即國家履約機構),負責全國的日常履約事務,還建立了省市級履約機構,形成覆蓋全國、管理有效的履約體系。
2.履約立法
中國政府先后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及《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1998年),確立了中國履行《公約》的法律保障體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對附表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及進口等的有效管理體系。中國政府還頒布實施了《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含出口管制清單,2002年),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了對有關化學品及雙用途化學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管制。為了預防和懲治利用有毒化學品等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12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明確將非法制造、運輸、儲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定為犯罪,并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3.宣布、視察及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合作
中國根據《公約》規定,多年來按時提交各類宣布,順利接待了禁化武組織300余次視察(截止2012年12月)。中國還積極參加禁化武組織的各項活動,與技秘處聯合在華舉辦過三次防化與援助培訓班、兩次視察員培訓班、三次地區履約研討會、第二屆亞洲地區國家履約機構會議、首屆亞洲地區援助與化學武器防護及首屆亞洲地區國際合作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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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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