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規定
摘要: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駐馬店市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駐馬店市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駐馬店市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促進節能減排,減少粉塵和噪音污染,根據國家《大氣污染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豫政辦〔2014〕53號),《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省商務廳、公安廳、住建廳、交通廳、質檢局、環保廳《關于在漯河、駐馬店等9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豫商商貿〔2011〕1號)及《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筑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從事生產、運輸、使用預拌砂漿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對砂漿的組成材料按照規定比例實行集中攪拌后,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條 市質監局、市商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負責預拌砂漿日常組織管理工作,市住建、公安、交通、質監、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預拌砂漿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城市城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建設工程等,必須使用預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六條 鼓勵、支持城鄉居民自建房使用預拌砂漿。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散裝水泥發展規劃、預拌砂漿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
第八條 市環保部門應依法對預拌砂漿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進行竣工驗收,并做好企業投產后的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干拌砂漿生產企業,要配置必須的儲存、運輸設施,以滿足散裝干拌供應及施工要求。施工單位需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綠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化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的產品質量。
第十一條 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砂漿的運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
預拌砂漿運輸車輛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不得帶泥上路。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合同約定對預拌砂漿進行相關性能的檢驗,對檢驗結果進行記錄、存檔,并對銷售的預拌砂漿質量負責。禁止出廠銷售檢驗不合格的預拌砂漿。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以便于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公安、交通、散裝水泥辦公室要把預拌砂漿專用運輸車輛納入城市建設工程特種車輛范圍,預拌砂漿專用車輛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且并入散裝水泥辦公室監管平臺,散裝水泥辦公室監管平臺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預拌砂漿專用車輛要在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登記備案,對未登記備案的車輛,不得辦理入市《通行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現場進行砂漿攪拌。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其粉塵、噪聲、廢水等處理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三)因道路的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或施工單位擅自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阻礙、干擾城市建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聚眾鬧事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區施工現場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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